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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官方解读跨境审计新规:会计服务市场不对外"关闸"(2)

2015年05月29日 11: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问:有个别境外媒体曾称,财政部制定暂行规定可能预示中国内地会计服务市场对外“关闸”,请问这是否属实?

  答:我们认为,这是个别境外媒体对暂行规定的误读误解。关于中国内地会计服务市场对外“关闸”的担忧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从近年实践来看,中国会计行业开放水平正在不断扩大,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第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在会计服务领域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了高水平承诺。此后,通过中国-东盟、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瑞士、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等自贸区(FTA)谈判磋商,持续推动会计服务领域的双边、多边开放与互利合作。

  第二,在《关于建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建立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下,积极推进内地与港澳贸易自由化。具体如:港澳人士注册成为内地注册会计师享有审计工作经验互认,允许取得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福建平潭、广东全省试点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等。此外,在上海、天津自贸区和广西东兴试验区对外开放中,允许取得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三,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大陆对台开放也不断扩大,包括延长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人士参加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此外,在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中,允许取得大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

  总体来看,通过WTO、FTA、CEPA、ECFA等磋商机制和国内自贸区建设,中国内地会计服务行业已经形成了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中国内地会计行业的对外开放,促进中国内地与境外会计行业的交往、交流、交融更加深化。

  问:暂行规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怎样的特殊安排?

  答:为合理照顾港澳台会计行业利益,继续推动两岸四地会计行业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根据现有开放合作框架和业务合作实践,暂行规定对港澳台方面作出一些特殊安排:一是缩小业务适用范围。对于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益的企业,其境外上市审计不适用暂行规定。二是扩大优先合作选择范围。降低优先合作内地事务所应满足的条件(依法设立、拥有25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且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行政处罚),将其优先选择范围扩大到500家左右,基本上涵盖了现有合作对象。三是明确收益主导权。允许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内地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时享有业务分派、利益分配等主导权利,相应地也承担审计责任。

  此外,根据港澳台方面提出的建议,暂行规定还作出了一系列整体性便利安排:一是将适用业务范围限定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和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二是放宽报告期限要求。将事前报备的期限缩短为入境执行审计业务7日前,并将事后报告的时间期限延长至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三是延后实施日期。为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合理安排和顺利过渡,暂行规定将实施日期延后至2015年7月1日。

  问:财政部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需要各有关政府部门、中国内地企业和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

  中国内地企业应当按照暂行规定要求,依法自主选择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内地企业聘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师的,应当及时提醒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符合规定的内地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并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暂行规定要求开展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及时向相关财政部门报备业务开展和合作情况,并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强化对适用暂行规定的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执业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境内外事务所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提升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

【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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