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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电视台将全面付费播音乐 酬金收取需规范

2012年01月21日 11:48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音乐付酬集体签约仪式在京举行。继2010年中央电视台与音著协签署付酬协议,迈出我国广播组织音乐付酬工作第一步后,本次音著协与电视版权委员会32家成员单位集体签约,将成为我国地方电视台全面进入“付费”播放音乐时代的标志。

  此次集体签约让音乐著作权人向电视台收取著作权相关费用的权利落了地。“根据《著作权法》和2009年颁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广播组织应就播放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支付方式、数额可与集体管理组织约定。” 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哲介绍道。

  此次签署合作协议的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共有32家,包括绝大多数省级电视台和部分市级电视台。

  此前,音乐著作权似乎一直没有被广大消费者和媒体重视起来,不仅网络下载盗版音乐作品的问题屡禁不止,电视台违法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的现象也极为普遍。“近年来,华纳、百代、索尼这世界三大唱片公司相继都与我国的音乐作品发生了侵权诉讼案件,甚至上升到了通过政府交涉解决问题的层面。而这也让相关部门迅速意识到,目前音乐著作权在中国被忽略的程度之深、违法现象涉及范围之广的现状必须得到改善。”郭哲表示。

  大多数业内专家表示,电视台用少量的酬金换取的不仅仅是合法播放音乐作品的权利,更是行业内对于音乐著作权高度重视的态度。“虽然今后电视台在制作节目的过程中,需要增加音乐著作权付费授权的环节、增加工作量,但这对整个行业规范音乐作品的使用行为,以及调整电视台与著作权人关系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利好作用。”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表示。除此之外,郭哲分析提出,付酬协议的签订还让更多的音乐著作权人意识到融入音著协的团体组织之中的必要性,把音乐著作权的授权、收费等相关工作交给组织办理,可以让自己能够更加专心在音乐作品创作上。因此,青海卫视某负责人表示,音乐著作权付酬协议的签订,不仅不会让电视台减少利润,反而能保障行业内能够充分获取优势资源,促使电视台做出更正规、更有质量的电视节目。

  记者从音著协官网上了解到,音著协对于会员的音乐著作权授权收费标准已经进行了分类,音乐著作权从使用层面被分为:复制权业务类、表演权业务类以及网络传播权业务类。陈少峰认为,音乐著作权的酬金收取需要“两头”规范,除了对于电视台缴纳费用进行规范之外,音著协还需对代收酬金的分配环节做出明确规定,避免发生收取费用之后没有及时发放给著作权人,而将酬金放在银行中谋取银行利息的情况发生。

  另外,郭哲提出,音著协以及著作权本人在实行付酬协议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即同件作品要对所有电视台保持相同的酬金收取比例,不能因为电视台的级别划分而有所倾斜。商报记者 蒋梦惟

【编辑: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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