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狄仁杰找包公评理"上演 吁著作权法草案从严立法

2012年04月17日 17: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狄仁杰找包公评理”上演吁著作权法草案从严立法
    在北京某个云集众多艺术创意公司的社区上演了一幕“狄仁杰找包公评理”的行为艺术,颇引人围观。
    参与者以近日广泛报道的狄仁杰“神探”胜“神断”案件为比喻,呼吁著作权法草案从严立法
    通过行为艺术表达观点:眼下正被热议的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七十二条的侵权赔偿规定实在没法保障著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李志勇认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的赔偿过低,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维权成本,也不能撼动侵权企业,更不能遏制或打击侵权行为

  中新网4月17日电  17日中午,北京一小区上演了一幕“狄仁杰找包公评理”的行为艺术。参加者以近日广泛报道的狄仁杰“神探”胜“神断”案件为比喻,呼吁著作权法草案从严立法。

  该社区(千鹤家园小区)一幢楼前,两位衣着几乎一模一样的狄仁杰分立包公两旁,狄仁杰甲面向包公作申辩、指斥乙状,在他身旁的立牌上写着:“我的知识产权,就…… ”字样,对面的狄仁杰乙做得意洋洋状,身旁立牌子上书:“才罚这么点儿,我赚了!”、“下回我还侵你权!”等。包公则手举“2012年《著作权法》(草案)”卷轴面露无奈,脚下赫然立着“我也没辙”的牌子。参与此行为艺术的东阳荣煊影视公司认为,眼下正被热议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七十二条的侵权赔偿规定,实在没法保障著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据了解,因荣煊公司旗下百多集剧《神探狄仁杰》此前曾被东阳青雨公司出品的《神断狄仁杰》侵权,荣煊公司虽历尽波折讨回了剧本著作权,打赢了这场遭受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案,但他们巨大的经济损失却没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还得眼睁睁看着对方继续发行侵权作品《神断狄仁杰》。于是有了“切肤之痛”的荣煊公司认为,现在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七十二条关于处罚侵权的内容是“温吞手软”、“僵化拘泥”的,难以保护影视创意权利人的利益,呼吁从严立法。

  “《著作权法》(草案)的修改不够彻底,影视剧侵权赔偿数额依然较低,在目前企业财务资料不公开的情况下,原告几乎都没有办法举证证明侵权利润,案子只能是‘酌定’赔偿额。以《神探》诉《神断》案为例,根据电视剧行业内人士估计,被告获利可达数千万元,但一审判决只是区区80万元。若照此情形,制作侵权作品的一方岂不是可以‘以小博大’,既不能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维权成本,也不能撼动侵权企业,更不能遏制或打击侵权行为。”东阳荣煊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志勇表示。

  现场围观的左岸传媒刘江总裁认为,这个行为艺术的表达方式看似荒诞,但却让在场同行都有同感,现行法律对影视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很有限。观察业内的几大官司,不难发现“只罚不斩、处罚过低”几乎成了普遍的现象,例如近期大家都很关注的华谊兄弟公司起诉合一信息技术公司的侵权案就只得到区区18万赔偿,暴风公司起诉保利公司的侵权案也不过才判了2.2万,影视艺术创作在飞速进步,但法律条文却滞后、“疲软”,这的确值得立法者、执法者深思,如果法律规则都像这样“恩深法弛”,谁还费劲儿搞创新呢?

【编辑:张中江】

>文化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