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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互动会难达共识 谁为著作权人说话?

2012年04月26日 15:47 来源:科技日报 参与互动(0)

  “世界知识产权日”将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互动会难达共识

  谁来为著作权人说话?

  记者 付毅飞

  “我能含泪说句脏话吗?泪下来了,脏话不能说……”前太合麦田CEO、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唱工委)副理事长宋柯近日在微博中写道。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发布之后,引起广泛关注,各界人士众说纷纭。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该草案具有多项突破和亮点,比现行《著作权法》更具操作性,积极回应了现实问题,有些实践问题在草案中找到了解决的法律依据。

  然而,广大音乐从业者却纷纷发出质疑声,甚至对部分条款产生激烈反应。鸟人音乐唱片CEO、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周亚平日前表示,修改草案有进步的一面,但部分条款“严重剥夺了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处置权和定价权”,“强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权”。他激愤地说,相关法条如不修改或废除,音乐人将“死无葬身之地”。

  在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国家版权局召开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该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解读,并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做出了回应。宋柯作为唱工委代表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音乐人:“被共产”

  王自强:3个月的期限是为了避免垄断

  “如果草案的第46、48条通过,我们将率先迈入共产主义社会。”针对本次修改草案,音乐界人士发出了这样的调侃。

  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为: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对此宋柯表示十分担忧:“这一条如果通过,每个歌手后面都会跟着100个山寨歌手,满大街都将是山寨歌手的山寨版。”

  周亚平认为,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制作、宣传费用,一首歌曲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3个月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此条款若实施,将极大打击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作品、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将会迅速萎缩。他建议将3个月改为3年,并增加条款“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王自强在会上表示,修改草案的第46条,对应的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第40条,但有两个变化,一是取消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条款,二是增加了三个月的期限。

  他解释说,原条款与伯尔尼公约,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的规定不一致,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国均无“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如果有这一条,就不是“法定许可”了。他强调,该法规的前提是每一次使用,原作者都能增加一次收入,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有利于作品传播,并加强了对著作者权利的保护。

  针对“三个月”的规定,王自强表示是为了避免出现垄断。他说,日本和韩国的法律规定是三年,但这是受强势著作权人左右。“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他说,“如果把这个时间拉长到半年甚至三年,这对其他公司不公平,也违背了市场规律。”

  而对第48条,王自强说:“这是规定:你要使用他人的录音制品,就要备案,要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就要承担责任。”他认为,实际上48条是提高了法律许可的门槛,是为了更好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宋柯在发言中指出,“三个月”的时效可以接受,但对去除“著作权人声明”条款仍保留意见。他认为,权利人将因为这样的改变而丧失自己维权的可能。

  周亚平却表示出更多不满。他一边观看视频直播,一边在微博中写道:伯尔尼公约13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采用该制度,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中国的音乐人生存状况这样困难,怎么能够反其道而行之呢?

  音乐人:“被代表”

  王自强:若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

  若说双方关于第46、48条是求同存异,在第60和70条上则有更大分歧。王自强在解释这两条时表示“若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但周亚平认为:“这两条是强化集管组织垄断权力的利益条款,把前面所有的条款覆盖,夺取了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这两条不删除,我们永无宁日!”

  草案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70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针对该条款提出的由集管组织代理版权,让许多音乐人产生了“被代表”的忧虑。

  王自强表示,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著作权权项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财产权都适用集体管理制度,而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财产权,或者说著作权人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适用集体管理。他以歌曲在卡拉OK厅等地的使用为例,说:“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众多的市场主体经营性使用,自己又不清楚谁在具体使用,也控制不了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且不能从这些使用中获得正当的报酬。这种情况才能使用集体管理。”

  他介绍了有关“被代表”的立法考虑,表示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

  在特定前提下,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果?王自强说,若是如此,著作权人的权利自己无法掌控,作品使用者也无法获得合法授权,使用作品的行为都将失去合法性,最后结果是所有“卡拉OK”都得关门,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运输工具等将不能播放音乐,全社会将变成没有音乐的世界。

  宋柯对集体管理制度予以了肯定,但认为60条和70条的规定过于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容易造成管理组织的垄断。他希望可以有第三家的集体管理组织出现,并表示唱工委代表了90%的音乐人,完全有资格申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周亚平也认为只有放开集管组织设立规则,著作权市场才会充满活力。

  王自强表示,许多人提出的,是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属于操作执行层面。“制度设计和操作执行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音乐人:避风港原则不能滥用

  王自强:此规定不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本次修改草案中关于网络版权的规定,也让不少音乐界人士感到失望。“避风港原则不能滥用,其适用条件应更加苛刻。”周亚平说。

  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前国家扶植新兴的互联网企业,牺牲一些内容方的利益,可以理解。但是现在这些网络服务商都成长为巨无霸了,法律还要向他们倾斜,这就不可理解了。”宋柯说。

  王自强表示,此规定不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他说,“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这是在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个一般规定。美国、欧盟均有如此规定。“相比之下,我们的规定比美国、欧盟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他说。

  有人提出,为什么不能启用新的技术,将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变为可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版权?王自强表示,审查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达到。

  会上,王自强表现得颇有诚意。他说:“我们主张在讨论和交流过程中寻求共识,在争论和碰撞中认识真理。我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为完善这部法律,什么意见,什么话,包括表达方式,我们都完全接受。”

  宋柯在会后也表示:“这次我们有机会、有渠道来进行交流,这是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他对目前的结果并不满意。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独此一家,而且具有公权力性质。在一部法律中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倾斜这么明显,这是有问题的;另外我觉得,在中国没必要再去平衡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权益,这两者的权益已经被保护得很好了。应该考虑一下权利人的利益,让他们有能力生存下去。”他说,“修法专家对我们这个行业太不了解,既不了解本身规律,也不了解为什么在走下坡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只是部分借鉴国外某些条款,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周亚平叹道:“王司长关心的是传播的繁荣,而不是私权的保护,立场不同。”言下之意不言而明:谁来为著作权人说话?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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