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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被控虚假广告罪开庭 评:具有标杆意义

2012年06月29日 11:21 来源:天府早报 参与互动(0)

  刘义昆(武汉高校教师)

  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构成虚假广告罪。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该案已在全国创造多项“第一”。(6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这些年,关于电视广告的禁令层出不穷。譬如早在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广电总局就曾联合宣布所有广播电视机构暂停播出药品、医疗器械、丰胸等5类电视购物广告。遗憾的是,万州区广播电视台播发的还是虚假药品广告,如清苏肺宁胶囊、扫日劳清肺止咳胶囊等。被告人向裕新则表示,经费不足,需要广告创收,而该台20年来都是这样发布广告的。可以看出,层出不穷的禁令,不仅未能管住电视台的虚假广告,甚至也不能让电视台产生警醒。

  虚假违法广告该怎么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无论是直接表述的还是暗示信息,广告发布者都要负责。法院有权冻结广告发布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发布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加拿大政府则规定,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广告必须经过政府审查通过以后才可以在电视台、电台播放……国外的诸多经验表明,广告的管制必须多种手段相结合:譬如从源头上着手对广告的发布进行把关,或者增大对虚假广告发布者的处罚力度等。

  是的,电视虚假广告的泛滥,法律缺位是主要原因。早有学者指出,《广告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广告审查”和“广告查处”的多头管理,造成了涉及部门太多,哪一个部门也不管的局面。对发布违法、违规、虚假广告,不仅要追究广告主的责任、名人代言者的责任,也应该追究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更要处罚那些审查广告的部门,并对主要领导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法律的威慑力。

  我国《广告法》已实施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生效14年,《刑法》第222条还规定虚假广告罪者应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违规、虚假广告之所以泛滥,不仅在于现行广告法规存在漏洞,也在于相关法规未能得到落实,在于问责的缺位。从这个角度看,重庆万州区的这起虚假广告案,虽然尚未判决,但同样具有标杆意义——至少启动了法律程序,将虚假广告的发布者电视台送上了被告席。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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