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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参照照片作画被判侵权 每幅作品赔偿万元

2012年07月11日 08:4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部分侵权油画(左侧两幅)与被侵权摄影作品(右侧两幅)。

左侧两幅油画作品未被认定侵权,右侧为“相似”的摄影作品。

  “摄影师诉油画家八幅画抄袭”追踪

  持续了两年多的“摄影师薛华克举报画家燕娅娅涉嫌抄袭”一案,有了一审结果。

  近日,朝阳法院认定,其中5幅油画系参考照片绘制,判决油画作者燕娅娅侵权,并按照每幅作品1万元至1.5万元对摄影者薛华克作出赔偿。

  此前,薛华克起诉燕娅娅称,自己的8幅摄影作品被燕娅娅抄袭并改成油画作品展出和拍卖,提出12万元的经济赔偿(本报曾连续报道)。

  原告诉求销毁“侵权作品”

  该案的原告薛华克是中国美术学院摄影系主任,被告则是知名油画家燕娅娅。

  薛华克诉称,2005年他与燕娅娅相识。燕娅娅曾以欣赏为由向他索要作品,并擅自将他的8幅摄影作品演绎为油画进行展览、出版或拍卖。

  薛华克认为燕娅娅侵犯了他的改编权,起诉燕娅娅和两家拍卖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并销毁已拍卖成交的侵权作品。

  庭审时,燕娅娅辩称,涉案的8幅油画系被告独立创作完成,油画与照片存在相似是因为双方系针对相同人物进行创作的原因,油画作品不构成侵权。

  两家拍卖公司称,已尽相关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抄袭首案”未认定侵权

  据了解,涉案的8幅作品被朝阳法院拆分成8个案件分别审理。

  去年11月份,法院就其中一幅作品(被告的《奶奶》和原告的《老人》)作出宣判。

  法院查明,2005年,原、被告二人都前往帕米尔高原进行创作,并在当地相遇。经比对,二者的该幅作品相同之处主要属于人物固有的形象、姿势和神态。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创作油画时,有机会接触到原告摄影作品。二人的创作手法、使用介质材料均存在差异。法院未认定被告该幅作品侵权。

  五照片被认定“面世在先”

  近日,朝阳法院就剩余7幅作品一审宣判。

  法院表示,经比对,被告的油画《卓玛与阿妈》等5幅作品分别与原告相应摄影作品高度相似,所表现主要人物的特征、表情、姿态以及服饰等方面均相同,且原告的摄影作品在先发表或对外展览。而被告并未就这5幅画系她自行独立创作提供充分证据。

  法院认定,被告在绘制该5幅作品时,参照了原告摄影作品,且未取得原告许可,将油画作品用于展览、出版,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改编权。被告应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

  另外,法院认定,被告的油画《看看我的眼睛》和《左拉》与原告摄影作品,在人物画面形象的比例、五官特征、视觉远近等方面存在区别,且被告提交了作品中人物的证言。据现有事实及证据,法院无法认定该2幅作品侵权。

  同时,法院认为拍卖公司不存在过错。

  ■ 说法

  法院邀请专家“把脉”判决

  去年11月,法院判决燕娅娅的油画《奶奶》不侵权。判决结果被网友质疑“不客观”。

  主审法官介绍,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既涉及作品受保护的对象、改编权的内涵、不同类型作品的侵权判定等著作权法理论及实践问题,也是绘画界和摄影界共同关注、影响从业者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本案在审理期间,法院专门邀请法学界、美术界和摄影界的专家进行研讨。

  法官称,此案判决,结合了各方观点,对于绘画从业者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二度创作”应有独创性

  一位中央美术学院教师介绍,绘画者参考摄影作品或其他画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情况并不少见,绘画者应在新作中体现出自己的独创性。相似度过高的画作,不适合用作商业用途。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认为,对其他作品的使用必然涉及到合理使用和侵权,目前法律未对二者的界限有明文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自认著作权被侵害的一方,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陈博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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