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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破解政策“玻璃门” :如何让民资爱文化

2012年07月17日 16:2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文化部16日召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座谈会,邀请专家和民营文化企业代表共同探讨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玻璃门”或者“弹簧门”问题。

  日前下发的《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一大亮点,就是推进民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一视同仁”难落实

  王红丽(小皇后豫剧团团长):很多民营院团在夹缝中求生存,中央的政策虽然说要一视同仁,但是落实起来却仍有距离。河南“政府买单、文化下乡”的扶持项目对国有院团上不封顶,一年演好几百场,一场1.5万元。但这些扶持,民营院团要不断争取才能分到一杯羹。

  孙小娟(北京环铁时代美术馆馆长):民营文化企业的从业人员,看重的不仅是赚钱,还有身份和名声。很多民营企业的人才流失率是非常高的,培养了一两年的人才,说不定哪天就跳槽了。留不住人的窘境,不仅跟企业内部的管理有关,也是民营企业的身份缺失所致,如果能够给他们一个与国企员工同等的职称评定,这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将是颗定心丸。

  点评:虽然近年政府逐步开放了投资准入门槛,国有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在占有文化资源和享受国家政策等方面仍不平等。文化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和主体在民间。因此,要按照《意见》的要求,清理各种对民营文化企业进入文化领域的限制性法规,创造平等的政策环境。

  ——齐勇锋(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研究员)

  政策链接:对民营文化企业在立项审批、投资核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要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民营文化企业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标准和程序。

  支持民营文化企业、民办机构及民间文化团体人才队伍建设,在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带动民间文化人才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恶性竞争难止戈

  周立(红樱束女子打击乐团团长):国内文艺团体在国际市场中的恶性竞争问题已经不容忽视,甚至可以说 “惨不忍睹”。曾经看到文化部的一份资料,提到一场杂技在国外的平均票价是50欧元,即便销售火爆、座无虚席,中国的团体可能连1000欧元都拿不到,利润的大头全部被中间商截取了。这是我们“自相残杀”的结果。在这方面希望政府部门能制止不当竞争,稳定价格。

  朱克宁(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副主席):确实,许多国家演出行业之间都是互相合作、彼此保护,中国团体更多是通过压价赢得市场。希望通过行业协定来规范这种乱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业协会由于缺乏处罚权而缺少约束力,更像是文明公约,应当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

  点评: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恶性竞争的问题表明,我国文化市场还存在着法制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缺位、行业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发育不良的问题。为此,要加快文化立法,积极培育行业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

  ——齐勇锋  

  政策链接:鼓励和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扩大我国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

  加强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商会、学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为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的积极作用。

  融资规模难达到

  赵永庄(中国木偶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兼总经理):与中石化等垄断型企业相比,文化企业肯定都是些小微企业,如果通盘考虑的话,文化企业要达到上市的规模肯定难之又难。所以在上市融资的标准上,可以给文化产业一个特殊的标准,不一定非要跟那种大企业去比。符合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建议文化部向证监会进行推荐和请求支持。

  傅谨(中央戏曲学院教授):文件里提到要鼓励民间资本、引进民间资本做转企改制,这是很有想象力的事,但也隐藏着问题。许多人认为文化体制改革是最后一桶金,都有兴趣参与其中。对资本来说这种冲动是正常的,但是对文化来说这是个悲剧,引入民间资本时需要警惕不要让它挫伤了文化。

  点评:文化产业作为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具有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居多、资产结构轻型化的特点。当前,应当按照《意见》的精神,在小额贷款、风险投资、上市标准等方面进行探索。

  ——齐勇锋  

  政策链接: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等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准入标准、行业动态、项目招标、产品和服务采购等信息。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征信体系,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其在依法投资、依法经营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和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税收减负难协调

  杜岩(一千零一剧场机构创办人兼董事长):虽然相关部门屡发文件,但是对于文化企业减免征税的政策落实效果一直不理想。其中有部门间协调不畅的问题,也有宣传不到位的原因,很多民营企业不知道减免税收的项目。对于民营文化主体,剧场跟夜总会的税收应予区别,如何区别,这是跨部门协作的问题,应当设立时间表,并向媒体公布。

  实质上,文化领域99%的主体不应该按照企业注册,而应按照非营利主体的身份进行注册,这也就解决了税收优惠99%的问题。对于1%经营良好的主体,可以参照卫生领域给医院定性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方法进行操作。

  点评:由于文化发展溢出性、公共性的特点,世界各国一般都给予市场主体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扶持非营利市场主体发展。《意见》在这方面的表述还比较笼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齐勇锋

  政策链接:会同有关部门逐项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针对不同领域,研究制定具体扶持办法,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政策链接摘自《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

  记者 杨雪梅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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