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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历史建筑罚50万,惩罚还是怂恿?

2012年07月27日 09:34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提法沿用至今。但近日有学者提出,“这两个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关于社会矛盾的表述可作适当调整,如把“物质文化需要”改为“各种需要”,“落后的社会生产”前加“相对”二字等。

  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的提法不宜急于修改。的确,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很大发展,拿着粮票、布票、肉票排队购物的时代已成为历史,电脑、汽车也已进入普通家庭。当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中国制造”遍布全球,中国人已经实现“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梦想的时候,谁能说我们还是“一穷二白”呢?

  然而,说我们已经不“落后”,恐怕还不是时候。尽管我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但“人口多、底子薄”的特性并未改变,人均GDP只有5400美元,在世界上排在89位左右。尽管从国外买回来的商品,很可能就是“made in china”,但是我们缺少更多的“中国创造”。尽管我们在航空航天等尖端科技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但在自然科学以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我们还缺少足够的底气说“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相对于人类总体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我们在很多方面还处于“落后”状态,需要迎头追赶。

  进一步讲,即使到本世纪中叶,我们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我们仍然需要以“落后”提醒自己。就像国歌所唱的,“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新中国成立后,不少学者认为“中国怎么还是最危险的时候”,要么换国歌,要么改歌词。但更多学者认为“中华民族任何时候都处在最危险的时候”,只有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才能不“小胜即安”、“小富即满”,才能有动力不断向前。

  对文化的理解,从来就包含“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显然,“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是从广义上讲的,包括思维方式、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今天用“物质文化”概括人们的需要,仍然是比较全面和准确的。实践证明,现实生活中的诸多矛盾,大都是由于“物质文化”保障不足,或不科学、不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而引发的。认识不到或解决不好“这一点”,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社会问题。

  笔者以为,当下不是修改“落后”表述的时候,而是要强化我们仍然“落后”的意识,这与始终不忘“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有着同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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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

  历史建筑作为时代的见证者,通常记录了一个地方的风土人情与历史变迁,其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不可估量,保护十分必要。对于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行为理应从重惩处,武汉市规定的最高罚款50万元,看上去不仅分量太轻,而且设置了太多的前提条件,让人不得不质疑,保护历史建筑的诚意在哪里?

  按照武汉市的相关规定,称得上优秀历史建筑的至少在30年以上,而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建筑本身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能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为著名建筑师代表作或名人故居;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纪念意义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建筑被拆,才能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规定,给处罚留下了较大的自由量裁空间,能否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令人质疑。

  不论是罚款20万元还是50万元,相对历史建筑的价值而言,区区几十万元显然经不起推敲。即便抛开历史建筑的价值本身,一旦将建筑物所在地开发成楼房或其他场所出售,在房价地价均居高不下的当前,所获得的收益不知道是罚款的多少倍。这些普通百姓都能想到的细节,难道相关部门想不到?在这样的规定下,罚款有了对历史建筑“明码标价”的意味,开发商只要出得起罚款即可擅自拆除,与其说是保护,还不如说是一种变相拆除。

  事实上,最高罚款50万元的做法已有一些前车之鉴。据媒体报道,浙江宁波月湖西区35处历史建筑19处被拆,而在整个浙江省的历史上,一共只开过3张50万元的文保罚单,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存实亡。有此前车之鉴,武汉有必要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惩罚标准。倘若不重拳出击,何以儆效尤?何以制止擅拆历史建筑事件频繁上演?

  历史建筑之所以不被重视,很大程度上源于无法可依。法国早在1840年就出台了历史建筑保护法,迄今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历史建筑保护法,而我国目前只有《文物保护法》,没有任何有关城市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法规。历史建筑作为不可复制的时代记忆,加快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只有用法律给历史建筑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才能让它们以文化遗产的身份世代相传。 林 萧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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