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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协会:影视剧作者是导演应写进著作权法

2012年08月08日 14:58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导演张扬

  继第一稿引发众多音乐界人士质疑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近日引发影视导演的质疑,中国电影导演协会还就此向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提交了修正提案。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人士昨受访时表示:“只要是合理的意见,我们都会参考。”

  过了征集期

  导演界质疑著作权法草案

  3月31日起,《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音乐界对其中部分内容的条款表示质疑,中国唱片工业委员会与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还提出了行业修改意见。从7月6日到31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外征求意见。

  出人意料的是,8月1日下午,导演张扬公开质疑著作权法第二稿中“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的法规,并在微博晒出一张西班牙使用其电影《向日葵》的转付使用费,“我们的著作权法里,导演居然不被认定为电影的作者,强烈呼吁著作权法应该尊重电影作者的二次取酬权”。

  该呼吁经王小帅、贾樟柯、高群书等转发后,成为众多导演关注的话题。中国电影导演协会秘书长何平也在微博上响应:“在新的著作权法修改中,导演协会坚持要将‘导演是影片的作者’明确写入条文中。”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表示,协会已向总署版权局政策法规司提交了修正提案,明确提出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的作者并拥有二次获酬权。

  导演这样说

  影视作品著作权应是导演的

  曾执导过《风雨刑警》《女囚》《拯救少年犯》《出路》《无处藏身》等作品的陕西导演张蒲安,昨日告诉记者影视作品著作权包含四部分:小说稿的著作权归作家,影视剧文稿的著作权归编剧,影视剧的著作权和署名权归导演,影视剧的经营权和版权归制片人和投资人。他说,在拍摄中,导演会统筹艺术质量、文化方向、民族情绪等,并在把控时付出许多外人所不知的劳动。“把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会导致文化经济化的恶果”。

  出生于1983年的导演白志强,执导过《路遥》《道情》等多部陕北文化纪录片。他告诉记者,有些片子拍成了或获了奖,但有的导演连自己贴进去的钱都没挣回来。如果法律规定著作权只归制片人的话,那导演今后连想拿片子去参展的权利都没有了。

  国家版权局

  只要意见合理我们都会参考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致电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收到了中国电影导演协会递交的修正提案。该人员还表示,“截止日期虽然是7月31日,但是这几天只要是有递交来的,我们还是一样会收,只要是合理的意见我们都会参考。”

  记者还了解到,总署国家版权局3日召开了中国音像业《著作权法》修订座谈会。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第二稿共收到各界意见100多份,“虽然数量比第一稿时大幅度减少,但利益主张更为明确,技术含量也更高。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组织版权保护各利益主体的代表面对面进行集中讨论,争取形成共识,并在第三稿中加以体现。记者昨晚发稿时还获悉,修改草案第三稿将不再公开征求意见。记者 章学锋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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