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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在相关文件增加历史建筑“先予保护”内容

2012年08月10日 15:49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为使《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中“先予保护”的措施切实可行,上海规土部门正在研究在“土地出让合同”、“拆迁许可证”等文件上,增加“一旦经合法程序确认为‘先予保护’对象,不得再行拆除”的强制内容。

  这是昨天市政协《上海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和利用对策研究》课题组调研期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有关负责人透露的。

  搁置争议先保留下来

  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保护条例,目前本市已经编定了所有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管理规定,并根据保护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将已经公布的632处、2138幢保护建筑分成四类,提出不同等级的保护要求并制定了详细的保护技术规定。

  针对目前名人故居在“名人”和“故居”的界定上存在的争议,尤其是此前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的100多个未受保护的历史建筑是否值得保护的问题,规土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搁置争议,首先把这些历史建筑保留下来。“历史建筑的特点,一旦被破坏、被拆除,往往就不可逆了,先保护下来,再慢慢地探讨,制定规则,不管是学术上的争议,还是社会大众的认同,都可以慢慢来。”

  民办公助资金哪里来

  两年前,享誉海内外的艺术家丰子恺的旧居———上海卢湾区陕西南路39弄(长乐村)93号日月楼二楼、三楼由丰家后代出资300多万元置换,回归丰家,并将其办成丰子恺研究会资料室,开创了“民办公助”恢复名人旧居新模式。

  在此前的调研中,这种“民办公助”的做法得到了课题组的认可。“关键是‘公助’用什么来助,钱哪里来,怎么用?”课题组认为,政府部门对此应当有较为完善的考虑,比如可以通过成立基金的形式,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募集,为名人故居的保护、修缮运行提供资金补贴。

  市规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而且已在外滩建筑群的功能置换和修缮、原上海啤酒厂的保护和改造、上钢十厂旧厂房保护与再利用等项目上进行了尝试,通过适当的经济和法律手段,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列入名录如何真保护

  “现在很多历史建筑,一提保护,加快拆房的现象屡屡出现。已经明确‘先予保护’的建筑,拆了怎么办?”规土部门负责人透露,目前正在研究在“土地出让合同”、“拆迁许可证”等文件上,增加“一旦经合法程序确认为‘先予保护’对象,不得再行拆除”的内容,同时进一步研究具体处罚措施。

  此外,为发挥专家在历史建筑保护中的作用,规土、房管和文保部门还将在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专家库,扩大专家委员的范围,同时制定专家审议内容、范围、程序等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专家审议制度。首席记者 潘高峰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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