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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彭真给中央打报告:不能容许长时间羁押

2012年08月20日 16:4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刑诉法草案

  乱扣帽子、冤枉好人、酿成大量冤假错案,是十年浩劫最为惨痛的教训之一。吸取这一教训,1979年起草刑法、刑事诉讼法草案时,立法者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给予高度重视。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说:1979年5月29日下午,刑法、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草案提交给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讨论。小平同志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草案比较成熟,但是还不完善,可以在以后的实践当中逐步加以补充,不要等到全部都完善了才制定。

  这两部刑事法律的出台,对于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以后的发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刑法进行修改与完善。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从1982年以后我们就在不断地修改刑法。到了1997年的时候,这期间关于修改刑法或者补充刑法的决定有22个,到1997年当然就集大成了,把这些单行的决定进一步总结以后,纳入到现在的刑法典里来。

  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集中修改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现代刑法理念开始深入人心。此后,立法机关又先后出台多个修正案、决定和立法解释,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既要坚决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障人权。实体法的有效施行,离不开严格的程序保障。1979年起草刑事诉讼法时,彭真就一针见血地指出:要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回忆道:彭真同志说,一定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根据这个精神,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任务就专门写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样几个字。他(彭真)亲自修改刑事诉讼法原来的草稿,强调收集证据要客观,既要收集有罪、无罪的(证据),同时也收集罪轻罪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注重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立法理念,渗透在刑事诉讼法草案的每一个细节之中。在草案的前几稿中,关于羁押时间的规定偏长,于是有人提出,一个人还没有最后确定是罪犯,从拘留到一审就要很长时间,是个严重问题。

  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顾昂然说:(1979年)5月15日晚上,彭真就给中央写了报告。他说,一个人不管有罪无罪,判多少年,一关就那么长时间,这是社会主义法制所不能容许的,今后还要改变工作方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逮捕前工作要做充分一点,不冤枉一个好人。

  1979年7月1日,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它确立了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新中国第一部立法文献片《铸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纪实》第二集(作者:王松苗 王丽丽) 文字整理:王丽丽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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