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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拆历史建筑须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2012年09月27日 15:20 来源:信息时报 参与互动(0)

  此前恩宁路有部分历史建筑被划入拆迁范围,今年3月的方案保留了221栋骑楼及历史建筑。(资料图片)记者 何剑辉 摄

  拆除历史建筑的单位或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而历史建筑是否能拆,市级政府也说了不算,必须报省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昨天,《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审议。

  拆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

  有些历史建筑虽然也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各方面价值,但由于未评上文物,给其保护带来了一定困难。此次草案中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广东首次立法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草案规定,保护对象包括两大类:历史文化保护区(指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擅自拆除,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拆历史建筑须报省里批准

  一审草案曾规定,历史建筑的拆除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何德饶表示,有了这一规定,历史建筑能不能拆“市里说了不能算”。“历史建筑的拆除在很多时候都是各市为了拿出地来搞城市建设,因此,不能是各市的市政府来批。”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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