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江苏修订非遗保护条例 规范主管部门权力义务

2012年09月28日 14:28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参与互动(0)

  在近日召开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和委员听取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江苏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保护制度和措施。截至目前,江苏已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0项、国家级非遗项目108项、省级非遗项目369项,并建立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和传习所(传承基地)513个。

  2006年11月,江苏制定并实施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此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订建议。例如,为进一步规范文化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朱彬彬)

【编辑:于晓】

>文化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