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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保护切忌急功近利 利用的前提应该是保护

2012年11月01日 14:29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参与互动(0)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的设立以及“十五”计划、“十一五”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我国大遗址保护的全国性格局初步形成,并朝着“六片、四线、一圈”为核心、150处大遗址为支撑、覆盖全国、全面体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发展历程的大遗址保护新格局迈进。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实践的一次大提升,也是探索遗产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方面的一次大跨越。

  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对大遗址保护表现出热情,并将考古遗址公园作为推动保护的载体和平台,掀起了一场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的热潮。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大方向。不过,大遗址保护的这股热潮背后也有隐忧:一些地方在依据不足、调查不深入、研究不透彻、论证不充分的情况下,匆忙建成遗址公园,对本体脆弱、残损严重的遗址造成了破坏;一些地方片面强调考古遗址公园的经济效益,强调收回投资成本,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强行推进资源开发、旅游开放,使遗址保护面临冲击和威胁,也给相关的考古与研究工作带来巨大压力;此外,一些地方,更是以建考古遗址公园项目为名,行地产开发之实,完全背离了大遗址保护的初衷。

  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人人共享。应该说,由政府主导的各项大遗址保护项目,让文物保护从原先仅仅依靠文物工作者孤军奋战的事业变成了可以拉动发展、改善民生、得到社会广泛理解和参与的工程;在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借助市场力量对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的开发与利用,也让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释放。注重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固然无可厚非,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利用”的前提是“保护”,大遗址项目的核心在于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质上属于需要财政持续投入的公益事业,需要政府切实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如果没有树立真正的文化自觉,而是由眼前利益和任内政绩出发,简单而粗暴地将大遗址保护项目作为撬动区域开发、拉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甚至舍本逐末地要赶紧收回所谓的投资回报,那么大遗址保护项目就不可能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当前,大遗址保护的基础建设仍然薄弱,保护工作缺乏足够的理论与技术支撑,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财政保障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尚不健全,人才队伍的建设也十分滞后。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有作为、敢担当,摈弃急功近利的心态,引导各方面力量一步一步扎实有序地推进才能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否则不但事倍功半,恐怕离最初的目标也将渐行渐远。

  (思哲)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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