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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兆言诉出版社及先锋书店等案入江苏典型案例

2012年11月01日 20: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著名作家叶兆言。  

  中新网南京11月1日电 (记者 朱晓颖)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五年来全省案件审判情况。法院公布,五年来,江苏全省受理了434万余件各类案件,并公布部分典型案例,作家叶兆言诉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南京先锋图书公司改编作品侵犯原著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其中的一个。

  原告叶兆言诉称:2006年,自己将中篇小说《马文的战争》的电视剧版权转让给玫瑰影视公司,但并未许可玫瑰影视公司或其聘请的编剧出版根据该小说改编的文字作品。2008年10月,陈彤未经许可,将我的同名小说改编并许可北大出版社出版陈彤版《马文的战争》,先锋书店销售了陈彤版《马文的战争》,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

  为此,叶兆言于2008年12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702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611.6元。

  被告陈彤辩称:叶兆言已将其作品的电视拍摄权许可给了玫瑰影视公司,我受玫瑰影视公司的委托改编创作了《马文的战争》电视剧本,我改编并许可北大出版社出版陈彤版《马文的战争》,已经叶兆言合法授权许可,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被告北大出版社辩称:我社以为陈彤已获得出版陈彤版《马文的战争》的必要授权,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我社收到叶兆言的律师函后,立即停止陈彤版《马文的战争》的发行和媒体连载,并在我社网站上向叶兆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叶兆言并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我社以4折至6折批售陈彤版《马文的战争》,扣除成本后,并无获利。

  被告先锋书店辩称:我店销售陈彤版《马文的战争》有合法来源,并未侵犯叶兆言的著作权。

  本案经一审、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陈彤向叶兆言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和合理费用13238.6元,北大出版社向叶兆言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和合理费用20000元。

  法官点评称,改编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改编权,也可以通过授权或约定的形式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利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实现其版权的流转,可以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具体权项、地域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附设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凡著作权人没有明示的许可方式、许可范围都视为著作权人保留,被许可人获得的许可使用权只限于合同明文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被许可人应当审查许可使用合同授权的具体范围和行使方式,超出合同明示授权范围和方式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出版机构出版改编作品,应当征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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