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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立法的基石

2012年12月29日 15:15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支持网络立法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广大网友一直期待着该决定的通过和实施。人们一致认为决定的通过给担心自己信息安全的网民带来希望,用法律形式保护公民网络信息安全,给广大网民吃了定心丸,也为我国网络规范运行奠定了基础。针对互联网管理这个难题,各界人士拥护决定的通过,支持网络立法,并提出合理建议。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立法的基石

  李欲晓

  今天的网络已经和现实社会成为一个整体,并且在不断地改造传统的社会结构、人们的关系和行为规则,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因此社会规则的调整已经成为必须的状态。在这一过程中,对人的基本信息权利的保护是基础性的。

  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立法的基石之一,中外概莫能外。我们希望促进构建公众在网络发展中享受自主权利的环境,这是我们希望国家立法中应该重点考虑的根本性的保护,这同样是网络社会形成和持续发展的根本。

  谈到我国的网络实践,需要关注如下事实:网络广泛而深入地为普通民众提供了沟通你我、表达意愿的渠道,这是传统媒体难以实现的(世界范围莫不如此);网络更多地是为这些公众而非精英们提供了舞台,让公众可以成为世界的中心,因此保护他们的权利就是保护网络本身,这本身就是进步。

  另一个事实:互联网用户沉浸在各类不断翻新的应用体验之中不能自拔并习惯于无视自身信息被滥用,个人信息泛滥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法律的缺失、监管手段的匮乏、技术保护的无力、服务提供者的漠视和用户的意识都是导致这种乱象的根源,人们在网上已是透明的,是否实名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关键是靠什么保护你?

  现实情况是:必须立法,建立基本规则。立法过程中可以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执法进一步研究,比如美德韩日澳等等,但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网络现实特点。

  当然对立法本身我们也要有清醒的认识:事务本来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开始就有最好的结果,因此只要对保护公民的信息权利有利,对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有利,就支持。这样不仅是对个体的保护,也是对公权力的约束,更是对服务提供者的规范。(作者为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需要立法保护

  叶日者 

  据不完全统计,平均每人每周接受垃圾短信的条数是12条;而公民的个人信息落入不法分子的手里,已经导致了一系列扰乱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恶劣的影响,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面对这种看得见的伤害和侵权,法律理所应当成为公民的保护神。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行政诉讼法》中已有零散的规定。但针对公民的电子信息保护,缺乏相关专项立法。网络时代,网络发展不可或缺,法律亦不能缺位。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这一立法之举,对于网络信息保护和管理意义重大,是国家推动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的重大举措。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立法保护至关重要,在决定的基础上,我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提出几条建议:

  1.国家逐步建立统一的公民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向所有需要收集信息的网站主提供实时查询、添加、修改接口,不得在任何网站主的服务器上保存个人电子信息。

  2.国家逐步统一建立各类网站“注册须知”、“使用须知”内容标准,标准中应该体现商业机构的“不泄露用户信息”“不强制用户接受商业信息”的承诺。商业机构制定的用户须知应以“标准内容”为范本,超出标准内容的争议部分以标准内容为准。

  3.任何需要使用个人注册信息的网站、机构,需要将其业务需求和使用范围向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报备。

  4.任何个人或商业机构,不得非法获取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5.未经公民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向公民强行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如广告、促销、会议等。

  6.若公民发现泄露或者被恶意骚扰,有权要求持有数据方删除;有权要求数据发送方赔偿相关损失;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保留追诉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对个人电子信息进行立法保护可以增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力度;而配合立法保护的,需要一系列的国家标准出台,指导商业机构的经营行为,达到宏观统一调控、市场自由竞争发展的目的,既促进信息技术的健康发展,又给市场提供良好的竞争规则。(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网友热议

  网友“boling”:过去用“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来描述网络,现在,人们不但知道你是谁,有多大,住哪儿,做什么,还知道你的上网浏览习惯、网购账号和消费水平……信息安全保护至关重要!

  网友“恒河水”:立法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是最大的为民维权工程,也是百姓普遍受益的民生工程。

  网友“miracle-hu”:保护信息安全需要一张大伞,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才能撑得起来,有法可依,虚拟世界才能更多造福,更少添堵。

  网友“小明同志”: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不愧是新作风、高效率,令人佩服!期盼网络碧水蓝天,让虚拟不“虚”,放心安全!

  网友“秋风落”:维护网络安全需要每一个人的力量,应当倡导网上以诚待人,从真实的自己做起。每个人都是一个岗哨,在时刻执勤站岗!

  网友“遥望之光2009”:网络应该管理,不能让遥言泛滥,对造遥者应该追究相应责任,但是也不能因噎废食,应该同时保证网络监督渠道畅通,促使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

  网友“透心凉2012”:社会生活有边界,网络世界有底线。虚拟的互联网,不能脱离法制的约束!(赵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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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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