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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处理家暴规范出台 警方应快速接警处警

2013年04月28日 02:49 来源:潇湘晨报 参与互动(0)

   4月27日上午,“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实操规范研究”项目终期评估会在长沙举行。会议上,湖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首次对《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下简称《工作规定》)进行解读。

  这份《工作规定》也是中国首个由省级公安机关发布的警察处理家暴案件工作规范性文件,它标志着这个项目完全达到了预期目标,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儿童将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小两口“家丑不可外扬”的时代也将成为过去式。

  家暴案件将单独立案侦查

  《工作规定》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威胁、恐吓、辱骂等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湖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刘湘奇表示,这家庭暴力既包括硬暴力,也包括软暴力。同时,《工作规定》还明确,在办理家暴案件时,将保护受害人安全放在第一位。

  刘湘奇称,过去总有一种想法就是家暴是家务事,属于家庭纠纷,不好干预。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定》特别明确,要“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依法取证、及时救助,不得以家庭纠纷等为由拒绝、推诿、拖延”。同时,在填写《受案登记表》时,过去在案件类型一栏,大多填写的都是“家庭纠纷”,今后则均填写“家庭暴力”。这意味着,家暴案件将被单独当做一类案件处理。

  处理案件尊重当事人意愿

  湘潭市公安局政治部教育训练科副科长查玉彬参加工作15年,在派出所工作12年,接到家暴案件的报警是家常便饭。

  查玉彬称,在过往处理的案件中,报案后有相当一部分人后悔,“一旦要对老公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治安拘留之类,女方就反悔。通常女方只是希望警方能帮她们教育一下老公”。他认为,面对这样的情况,警方还是需要“人性化”。

  此次《工作规定》中也特别明确,“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和好的,可以不予处罚”,“对施暴者真诚悔罪,通过向受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受害人谅解,或者经妇联、居(村)民委员会、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团体调解,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受害人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不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查玉彬认为,毕竟以后还是要一起过日子的,处理手段还是要尊重当事人意愿。

  多次报案是家暴案件常态

  查玉彬说,在自己办理家暴案件的经历中,曾经有一件案子让他束手无策。“女方读书不多,喜欢打点小麻将;男方在北京打工,一年回来两次。女方带着两个孩子跟公公、婆婆住在一起。一家人就靠男方一个人打工赚钱养活。”每年只要男方回家,就要打女方。原因可能一方面由于男方在外打工压力大,另一方面也由于女方不是很会持家。

  面对女方的反复报案,查玉彬一方面很希望能解决这个问题,但又感觉很无奈,他说,“如果把男方治安拘留,那么就没有人赚钱养家了,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查玉彬认为,面对这样一个贫困家庭,如果要根治家暴问题,需要政府各部门联手,让他们首先得到足够的生活保障,“比如对公公、婆婆进行治疗,鉴定男方是否存在精神上的问题等”。

  此外,查玉彬还表示,女方多次提出过离婚,但未果。在《工作规定》出台后,公安机关会对报警记录和殴打伤情一一记录,并要求家暴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持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律师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查家暴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有义务提供。

  过去总有一种想法就是家暴是家务事,属于家庭纠纷,不好干预。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定》特别明确,要“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依法取证、及时救助,不得以家庭纠纷等为由拒绝、推诿、拖延”。——湖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刘湘奇

  本报记者杨杰妮长沙报道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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