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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埃及神庙刻字遭"人肉" 法律界:未侵犯隐私

2013年05月28日 12:07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丁××”,这个南京的14岁男孩一夜之间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名人”。事情缘起于一名网友的发帖,这位网友在埃及卢克索神庙墙壁上看到“丁××到此一游”的刻字,将此拍照上传至微博。微博发出后被网友疯狂转载,甚至有网友“人肉搜索”出丁××就读的小学、中学以及出生年月等信息。

  连日来,人们同声讨伐这一辱没国人形象的不文明行为,但网友的“人肉搜索”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有律师指出,此举有侵犯丁××个人隐私的嫌疑。

  记者在采访法律界人士时听到了不同声音:丁××将姓名刻在全世界游客都看得到的古迹上,放弃了对身份信息作为隐私的合理期待,其个人信息被公开不应视为是对其个人隐私的侵害。

  古迹刻字等于放弃对隐私的合理期待

  “把名字加上‘到此一游’刻在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古迹上,刻字者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是主动将个人信息披露给所有人。在他做出这种行为的同时,就是放弃了对身份信息作为隐私的合理期待。”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月认为,隐私分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个人信息隐私应当是与公共利益或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

  在高明月看来,判断隐私权是否被侵害,要看当事人是否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即个人必须显现其对所主张的隐私有真正的主观期待,而非有意将自己揭露于公众,“拿丁××这件事来说,他已经将个人身份信息的基础和核心——自己的姓名清楚地刻画在全世界游客都能看到和拍照的古迹上,显然是将此信息自愿暴露在全世界游客的目光下,放弃了对身份信息作为隐私的合理期待。”

  针对有律师提出的“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的说法,高明月则认为,目前公布的信息均系网上公开资料的汇总,这不应被认为是披露他人隐私的侵权行为,“就目前的资料看,网友获取的丁××个人信息大多来自于其个人微博,取得这些资料并不需要花费太多的人力、技巧或金钱。但如果网友进一步搜索其父母或家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开发布,则将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毕竟,丁××的父母或家人并不直接涉及到这件事之中。”

  回应公众期待而公布个人隐私明显不妥

  就在丁××的事件持续发酵之时,网上又曝出河南济源一女子毕某撞人后扬言自己“后台硬着呢”。该事件经媒体披露后,济源警方第二天便公布了毕某的全部社会关系,从父母到“七大姑八大姨”。

  “济源警方公布毕某的社会关系,明显是为回应社会期待。在整起事件中,警方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有过‘后台硬’言语的情况下,仓促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公开其社会关系,明显有侵犯其个人隐私之嫌。”高明月认为,毕某的言行并非放弃了其对身份信息作为隐私的合理期待,虽然警方认为公布其社会关系有助于平息社会舆论,但公权力在触及个人隐私时不应被如此滥用。

  “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在进行报道时大多会对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加以保护,比如说用化名之类。”高明月认为,由于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可以十分便捷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极有可能造成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或侵犯,“在刑法修正案七中,专门增加了一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名专门对某些公权力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了约束,这某种意义上就是表现了对公权力侵犯个人隐私权予以限制的导向。”

  个人隐私权的边界在何处

  到底何为个人隐私权的边界?高明月认为,目前我国并无专门针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导致要么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屡屡被泄露,要么有人以侵害个人隐私权为由肆意主张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个人隐私能否视为人格尊严?侵权责任法中虽然写入了对医疗患者隐私的保护,但这也仅仅是公民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在大家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的背景下,我国亟需对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保护进行专门立法。”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的案件大多只能通过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有个前提,即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涉及到了名誉上的损失,如果仅仅是公布了个人信息等隐私,并未涉及到个人名誉上的损失,则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高明月还认为,在对个人隐私的立法上,应引入公共利益的概念,“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侵害到了公共利益,就像丁××的行为已经损害到了整个中国人的形象,这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他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担责。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隐私就应在公共利益之下。” 记者 刘栋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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