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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屋"侵权"火影忍者"等被罚10万

2014年01月03日 17:51 来源:扬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从扬州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获悉,扬州首次破获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国内知名动漫网站“动漫屋”涉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侵权漫画作品。最终,“动漫屋”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漫画作品,并被罚10万元。据悉,该案件已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13年“剑网行动”十大案件之一。

  来自香港海关的举报

  网站涉嫌提供侵权漫画

  据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唐海宁介绍,去年10月份,香港海关向国家版权局举报,香港动漫联合会举报“动漫屋”网站涉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侵权漫画作品,侵犯了举报人的著作权。而动漫屋的网站服务器位于扬州,扬州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立刻成立专案组专门对此案调查。

  经过对该网站进行远程勘验,他们发现“动漫屋”网站首页下部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站漫画传播方式为免费传播,网站内发现有飞天传媒、百度推广、微游戏等4—5家广告推广平台投放的广告。

  香港动漫联合会举报的漫画作品为《火影忍者》。在动漫屋主页的搜索栏输入“火影忍者”,搜索后到达相关页面,页面显示《火影忍者》漫画海报及简介和阅读章节,点开任意章节均可对漫画进行阅读。

  查扣电子证据并检查

  停止侵权,罚款10万元

  调查取证之后,扬州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以涉嫌侵犯著作权对“动漫屋”网站进行立案,并对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固定电子证据。同日,邀请技术专家对查扣的电子证据进行检查,发现该网站共有漫画作品10462部、共101333个章节,其中包含举报人拥有版权的《火影忍者》等70部动漫作品。

  随后,扬州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向当事人浙江省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福到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取得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侵权漫画作品的违法经营行为。最终,扬州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下达处罚决定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漫画作品;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唐海宁说,此举实现了扬州网络动漫侵犯著作权案零的突破。经教育,当事人浙江省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主动删除所有侵权动漫作品。

  扬州首例跨地区版权案

  网络动漫请尊重知识产权

  据悉,以往扬州查办的版权案件基本局限于内地;而本案权利人为香港动漫联合会,为扬州首例跨地区的版权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业绩规模在同行业位居前列。本案无论是首创性还是社会影响力,都是独一无二的。

  另外,行政相对人为浙江省瑞安市企业,跨省案件的查办难度远大于本地案件。我市文化执法部门通过远程监控和现场检查,掌握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同时顺藤摸瓜,控制其设在扬州机房3台服务器内的12块硬盘,保证案件办理得以顺利进行。 记者 王鑫

  【新闻附件】

  2013年全国

  “剑网行动”十大案件

  1.百度公司、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北京“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3.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4.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被侵犯著作权案;5.北京“阳光教育”网店销售盗版少儿出版物案;6.浙江“爆米花”网传播侵权影视作品案;7.江苏扬州“动漫屋”传播盗版漫画案;8.安徽“音扑网”侵犯著作权案;9.山东康某等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案;10.上海某音乐移动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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