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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台"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2014年01月16日 15:4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300余处建筑被列入广州市历史建筑推荐名单。图为一德路“地标”——广州早期华人自办的药厂——安亚药行旧址。叶嘉良 供图

  广州市政府官方网站上日前正式挂出市政府规章《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简称《办法》)。与之前透露的草案内容一致,《办法》对文化遗产普查制度、房屋征收前调查制度、整体征收(改造)制度、预先保护制度等均有相应规定。按规定,《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是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并且列出了5种具体的情形。

  历史风貌区的认定标准是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

  《办法》分别从前期普查预保护、中期利用、后期维护等方面为历史建筑穿上“铁布衫”。去年历史建筑破坏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已成广州惨痛的教训。今后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办法》通过创设历史建筑预先保护等制度,为有一定历史价值但又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线索提供一年的“保命期”。在一年的预先保护期间内的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

  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建设单位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以及对确需重建项目的相关程序,并对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的行为设立了法律责任,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据悉,去年12月初,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和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州市历史建筑(第一批)推荐名单》,将海珠桥、中国大酒店、东亚烟厂旧址等300余处建筑被列入了推荐名单。

  这批历史建筑由广州市政府确定并通过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将正式对外公布,此后即可依法定程序修缮、维修、利用,并对活化利用给予鼓励和支持。(记者/张西陆)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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