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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解释出台 自媒体不必惊慌

2014年10月14日 14:26 来源:东方今报 参与互动(0)

  网络侵权解释出台 自媒体有必要惊慌吗?

  “V字越大,越该夹起尾巴。”在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之后,@人民网如此“解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这句话太过刻薄,甚至影射了自己,旋即遭到大V们的冷嘲热讽,@人民网不久就删除了该条微博。其实,大V转发了侵权信息,不一定就需要承担更多责任。这是@人民网在形象化表述、150字限制的左右掣肘中犯下的错误。

  按照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是要综合三个因素认定:转载者性质和影响范围、转载信息侵权明显程度、转载时是否进行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内容和标题修改。这意味着,只要类似大V的网络用户在转载时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转发信息没有明显侵权、在转载时没有作出改变原意的修改等,就没有过错。

  现实中,如果是私下传播别人的不体面之事并不侵权,但是如果你拿着喇叭在广场喊,或者你张贴在大街上,即便传的东西不是自己原创,难道就能逃脱责任?除非是QQ私聊之类,自媒体一说话基本就等同在广场上用喇叭喊话,更容易侵权。

  其实,司法解释在保护人身权益方面有着不少进步意义。它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它构建了被侵权人维护权益的通道:网站有审查义务,有提供侵权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的责任。通俗地说,有人蒙着面在网上骂你,你找不着他不要紧,可直接起诉网站。

  保护人身权益,不是堵塞言路。话说你没事在大庭广众下传人家这些隐私干什么?不过,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你传播一下没有问题。至于官员“藏娇”地、多套住房所在地、八小时之外出入会所、开房嫖娼、犯罪记录等,放心人肉搜索和传播,不会侵权,因为它在司法解释所说的不构成侵权的范畴:“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另外,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说白了,网络与现实并无二致。在大范围传播之前,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总会先审视自己是否违法、传播内容是否有违常理,传统媒体也早已经习惯这样做。但是,自媒体的无序成长、随心所欲,在面对日益完善的规则中还是有点无所适从,这大概就是它们面对司法解释有些恐慌的原因吧。

  无需恐慌。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是一种依法纠偏。只要自媒体明白影响越大,责任就越大,网络表达不能无底线;只要在转发转载前,以一般法律常识、道德标准和善良风俗去进行基本判断,就不会碰触红线。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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