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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画家起诉离婚 妻子要求分割画作被驳回

2014年11月20日 16:3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职业画家江某起诉离婚,而妻子倪某提出要分割画作所带来的财产收益。画作作为一种特殊动产,法院该如何分割?近日,南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因提供证据不足而驳回倪某要求分割画作的请求。

  江某与倪某离婚又复婚,有个7岁大的女儿。因为职业关系,江某长期不在家居住。今年,江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妻子倪某称,江某是职业画家,在婚姻期间,其作品多次在市场上交易,这些交易所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倪某向法庭提供了江某5幅画作的网上拍卖信息,从网上信息来看,5幅画作拍得近1000万元的价款。但江某称,网上信息大多是虚假宣传,并且这些画也并非本人送去拍卖。他表示,早年前这些画就已被他抵作债务或以物换物了。法院前往拍卖行调查,拍卖行出具情况说明,“此五张画作并非江某提供,成交与江某无关。”为此江某认为其对这些画只享有署名权,不享有著作财产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江某的职业特点,其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流动性,现有证据仅能反映画作作者,并不足以认定拍卖款权利人或现在的画作所有权人,且5幅画的拍卖款是否支付、向谁支付等问题均涉及第三方利益,倪某也未能提供江某已收到该拍卖款的证据,为此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驳回倪某要求分割画作的请求。

  法官点评:书画作品作为特殊动产,若要对其分割,首先必须确定它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时才属于夫妻的共同经济利益。本案中,画作为画家所创,创作完成时,该画作本身并不产生经济价值,而是通过流通也就是拍卖行的拍卖行为,使画作产生了经济价值。画家称送去拍卖的并非自己,拍卖所得更未进入自己的账户,而倪某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画家与拍卖行为有关。为此提醒配偶一方,若要分割艺术作品,要详细了解作品性质、转化为经济价值的方式并掌握初步证据材料,否则容易陷入举证不力的境地。通讯员 陆芳芳 黄海涛 本报记者 丁波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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