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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东索名誉权一审败诉 认为主持人评论构成侮辱

2014年12月17日 14:31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认为主持人“教授还是野兽”的评论构成侮辱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认为南京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的评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北大教授孔庆东将其起诉至海淀法院,索赔20万元。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孔庆东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新闻评论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主观上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即使言辞激烈甚至稍有过激,仍被视为在正常的评论范畴之内。

  南京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在《听我韶韶》栏目中,就涉及孔庆东的一起案件进行了评论。孔庆东认为,吴晓平侵权的语言为两处,一是“他今天之所以在全国有一些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二是“所以老吴今天第一个耳朵想挂什么呢?教授还是野兽,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

  孔庆东要求吴晓平及南京电视台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吴晓平对《扬子晚报》所载的真实事件进行评论,《听我韶韶》是一档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评论人在进行触及有关他人或相关社会现象痛痒的批评时,说的常是别人不爱听的话,甚至会使用一些贬损性词语、语句,以达到针砭时弊、扶正祛邪、促进内省自律等作用。

  批评总会使得被批评者在精神上产生挫折感乃至痛苦、伤害,容易产生名誉权纠纷。但是新闻评论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是大众表达意见、交流思想以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这种独特价值决定了对于新闻评论应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

  法院认为,吴晓平的评论依据的报道和案件所涉情况是真实的,评论有诚意,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吴晓平存在借机损害孔庆东名誉、进行人格侮辱的恶意。即使言辞稍有过激,仍应予以理解与宽容。

  特别是孔庆东系北京大学教授,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允许相关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不能简单地认为仅是质疑和批评本身就构成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除非发言人发表相关言论时具有明显的恶意。

  法官说法

  公众人物应有较高容忍义务

  法官称,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于媒体不具恶意的批评、质疑亦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

  由于孔庆东在微博骂人事件被认定侵权并被判赔礼道歉后,因为媒体的报道难免承受负面评价,且吴晓平评论的重点并非针对孔庆东个人,而是以该事件为评论基础,进而围绕高等学府、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论。

  孔庆东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法院认定吴晓平的相关评论内容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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