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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连元父子被撞案"司机被判3年 田连元索赔412万

2015年04月01日 11:16 来源:华商晨报  参与互动()

  宣判结束后,赵某妻子想让其看看刚出生儿子的照片,被法警制止■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张贺然 摄

  2014年5月28日20时40分许,在沈阳市青年大街浑河桥桥北,一辆黑色越野车由南向北越过中心护栏驶入逆向车道,与一辆出租车及三辆轿车相撞,造成一轿车驾驶人田某当场死亡、车内一名乘客受伤,出租车驾驶人及车内一名乘客轻伤的严重后果。

  经现场核实,轿车内受伤乘客为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死者为田连元之子。经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肇事司机赵某为醉酒驾驶。

  首次报道题目:《田连元遭遇车祸颈椎重伤 小儿子开车不幸被撞身亡》

  新闻回放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昨日,“田连元遭车祸案”的肇事司机赵某一审被认定交通肇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赵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田连元并未现身,但其已提起民事诉讼,向赵某等索赔412万余元经济损失。

  昨日9时30分,沈河区人民法院五楼法庭,肇事司机赵某的妻子早已坐在里面,不时看着手机里儿子的照片。田连元的大儿子则是宣判开始前才进入法庭,表情严肃。田连元一直没有现身。

  9时40分,身着便服的赵某被带进法庭。几乎是看见赵某的一瞬间,他的妻子就开始哭了起来,一度掩面而泣。

  随后,法官宣读了判决书,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5月28日20时50分许,赵某醉酒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超速驶入道路左侧,先后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田连元儿子田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田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后又与同向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蹭。

  事故造成田某死亡,田连元等3人受伤,5辆车损坏。经鉴定,田连元头部等四处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三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一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四台车辆损失金额为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赵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9时50分,宣判结束,整个宣判过程仅10分钟。

  之后,田连元的大儿子快步走出法庭。赵某被带离法庭时,他的妻子拿着手机,要给他看一眼儿子的照片,但被法警制止。

  焦点关注

  法官回应

  为何判处交通肇事罪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王昕婷。

  记者:本案最终定的为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王昕婷:从赵某的主观心态上来看,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他对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从客观行为上看,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他没有实施继续驾车冲撞行为,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也可以佐证,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记者:为什么不是田家代理律师提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昕婷: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心态则应是故意,在醉驾案件中多表现为间接故意,也就是放任。赵某的主观心态不能认定为放任。

  记者:赵某的主观心态是怎么认定的?

  王昕婷:赵某是一名专职司机,有丰富的驾驶经验,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而且在事故发生后,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些都反映了他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田某的死亡持否定和排斥的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记者:赵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曾提到“别车”,但庭审时又否认,这一点如何认定的?

  王昕婷:赵某庭审时辩称没有故意别车,而是变换车道导致车辆失控,而且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只提及了“别车”,没有关于别车的具体描述或者解释,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记者:赵某肇事后曾在现场等候,为什么没有认定为自首?

  王昕婷:赵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情节,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

  记者:对赵某是如何量刑的,为什么没有从轻?

  王昕婷:赵某虽有当庭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无视交通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超速行驶,撞开道路中心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多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3人受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被害人及家属对他的行为不予谅解并要求严惩,所以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

  对 话

  赵某妻子:

  我尊重丈夫决定

  “我一直挺纠结的,既想这一天早点来,又害怕这一天到来。”宣判前一天,赵某的妻子从吉林赶到沈阳,整整一夜都没睡,“早上7点多就来了,绕着法院走了好几圈,想了无数种结果,不知道会是哪一种。”

  至于是否上诉,她表示尊重丈夫的决定,“他刚才自己说的,不上诉。我听他的,等他回来。”

  昨日,赵某妻子的最大愿望就是让赵某看一眼儿子的照片,但未能如愿,“开庭12天之后生的,手术签字都是我自己签的。”

  “他不知道儿子长什么样,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儿子长得可像他了。”说起儿子,赵某妻子的脸上有了短暂笑容,但很快又被泪水代替,“我现在最害怕我得什么大病,我要是有什么事,孩子怎么办?”

  田连元:

  没什么说的

  昨日,田连元并未现身宣判现场。

  当日19时许,记者联系上田连元。电话中,田连元的语速有点慢,隐约有一丝疲惫。

  田连元表示,他已经知道了判决结果,但对于这个结果,他只强调“没什么说的”。

  田连元一方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未征得家属同意前,不方便说任何东西。

  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田连元的身体状况有所好转,但胳膊等仍没有痊愈,他仍受着病痛折磨。田连元精神状态目前转好。

  民事追究

  田连元索赔412万余元损失

  据了解,此前田连元已就本案的民事部分提起诉讼,将赵某、赵某的单位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肇事车车主张某以及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田连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12万余元(部分费用还在持续增加中)。

  起诉状显示,田连元认为,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他是醉酒驾驶,在单位工作时间大量饮酒,并驾驶车主出租给单位的车辆发生事故,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张某应按过错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承包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此案刑事部分宣判之后,法院已将该份起诉状送达赵某的妻子。

  目前,该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因田连元申请伤残鉴定,需要一定时间,所以此案近期不会开庭审理。

  田连元索赔共计412万余元(部分费用还在持续增加中)

  误工费

  326万(持续中)

  精神损失费

  60万元

  医疗费

  136113.97元(持续中)

  伙食费

  11600元

  营养费

  10000元

  住宿费

  5000元

  交通费

  5000元(酌定)

  护理费

  95991.2元

  此外,田连元还申请伤残鉴定,并依据鉴定等级另行计算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326万误工费是咋算出来的

  在田连元提出的索赔数额中,误工费的数额最高,达326万元,而且这个数额还在“持续中”。田连元的误工费是咋算出来的,为啥这么高

  昨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因行业和岗位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通常来讲,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而且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需要的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就田连元一案来说,田连元的误工费也是依据一定方式计算的。

  记者查询田连元的主要作品,其中包括评书作品、图书作品、综艺节目和参演电视剧。

  知情人士表示,田连元索赔的误工费中,应该包括他一些无法参加的演出的费用,因此而耽误的出书以及录制光盘等工作的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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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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