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云南规定随迁子女仍享原住地高考加分(2)

2013年07月25日 11:05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新规速览

  边远地区小学教5年书子女中考可享少数民族待遇

  长年深入山寨,为当地学生默默奉献的乡村老师,往往一辈子无名无利。今后这些凡是在边远贫困地区乡(镇)中心完小,及其以下学校工作满5年的教师,他们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可以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逐步普及学前教育。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举办双语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双语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在小学阶段设置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双语教育课程。

  鼓励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学习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对熟练掌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并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认定时,优先推荐。

  对报考高等学校的本省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按照规定实行加分或者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在招考、招聘人员时,可以采取定向、定岗的方式录用、聘用本地区兼通双语的大中专毕业生。除此之外的地区在招考、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本地区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

  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市民发现问题可提建议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规定,已批准的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市民发现发展规划存在上下级矛盾的,可以提出修改建议。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存在矛盾的,可以向批准机关提出修改建议,批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认为同级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建议,本级政府交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处理并回复。

  对于应当制定发展规划而未制定,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展规划,以及擅自修改发展规划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不执行发展规划或者违反发展规划强制性规定的,由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王云)

【编辑:肖媛媛】

>教育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