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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广东东莞推行“导师培训制”培养青年法官图)(2)

2012年02月27日 12: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师生相得教学相长

  青年法官导师制在东莞第二法院是个新事物。“师生们”自己是怎么看待的呢?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做了大量的回访工作。政工科工作人员陈韵菲笑言,有时回访笔记都写得手软了,她发现,其实不只是年轻法官受益,而是“教学相长”。

  大朗法庭法官龚国柱从事审判工作20多年了,书记员詹杰是两年前才毕业的大学生。这对搭档工作配合很默契。

  龚国柱坦言:“导师制对学生有无帮助我不知道,不过对我自己确实大有促进。做导师就要有个导师的样子,自己做了导师后,开庭都比以前认真了,不敢随意,怕把学生带坏了。做法官最重要的是要独立思考,我们经常进行问题探讨。让小詹起草的文书,如有修改一定给她讲明理由,说清楚怎么才是合适的。”

  年轻的詹杰觉得导师对自己帮助很大。“龚法官会刻意教我一些东西,办案技巧都是跟他学的。有的当事人胡搅蛮缠,但龚法官往往一下就调解成功了,我很佩服。”

  导师制也加深了新老同事之间的感情。厚街法庭副庭长林健华和他的学生、新任法官陈巧勤一家都成为了好朋友。“除了平时案件上的交流外,我也很注意她家里对她工作的支持态度。有时和她家人一起聊天。”

  学生学得好,也减轻了老师的工作量。大朗法庭的执行法官唐远源谈到他的学生方印,觉得很有成就感。唐远源对方印严格要求,重要的常用法条甚至要求能背出来,每月至少安排10宗案件,让他多锻炼。“经过半年左右,方印现在基本上可以独立办案了,我也轻松了很多。这是我比较欣慰的。”

  有时候,老师的一句话,能起到醍醐灌顶的作用。厚街法庭的新任法官叶汉光对此感触很深。他的老师是资深法官谢海胜,有近20年的审判和执行经验。“导师多次提醒过我不要埋头办案,要注意同类型案件的总结,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这对我的办案思路有很大启发,效率和质量都比以前有所提高。”

  除了业务知识,老师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审监庭庭长谭国洪朴实敬业,是全院公认的业务尖子,是一位长年兢兢业业的“老黄牛”。“洪哥以身作则,对我为人处世方面影响很大。”他的学生、新任法官黄琳娜深深感佩与“洪哥”的这段师生缘分。

  办案不仅要书本知识,还要生活经验,尊重当地的风俗。像在农历7月14日(俗称“鬼节”)传唤当事人,是不妥当的。这些实用的办案心得,在“师傅带徒弟”的培训模式中,经常得到交流。教学相长,这些师生经历对参与的干警双方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尽管如此,在东莞第二法院这个忙碌的地方,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是有遗憾和不足。因为办案任务过于繁重,有的师生缺乏足够的交流。

  “导师制是挺好的,可惜案件太多,实在太忙了,不然交流时间会多些,互相学到的东西也多些。”民一庭助理审判员汪沙每年结案400多宗,常常每天上下午都要开庭,中午一般不休息,往往吃饭后坐一会就开始写判决书了。

  汪沙的学生,是他的跟案书记员余弦,他说道:“我们的教学计划都体现在日常工作中,也没有特别刻意为落实导师制而去做。”

  此外,跨部门师生配对,有助于摆脱同一部门常出现的思维模式雷同的问题。不过,因为地理相隔,交流上还是存有不便。还有些导师提出,自己虽有一定的审判经验,但也同样需要“导师”给予指点。

  “导师制”推向全省

  青年法官导师制实行近两年,干警们的成长变化是看得见的。这从办案数据上得到了验证。2011年上半年,东莞第二法院的结案率为71.14%,比2009年上半年结案率提升了6个多百分点。2009年该院全年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高达7.68%,而2011年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只有4.69%。

  院党组都感受到了导师制实施后的一些悄然变化:法官们的业务水平提高了,全院的学习气氛更浓了。“因为导师制实行不是很久,还需要时间的沉淀。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一项新制度只要种下了健康的种子,嫩嫩的芽苗总会成长的。”刘应琪说。

  近年,广东法院加强了对预备法官的培训,提高了新任法官的准入门槛。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没有前些年那么容易很快就被任命为法官了。这也意味着,“案多人少”的压力依然明显。刘应琪计划进一步完善青年法官导师制,加大对预备法官的培训力度。

  作为人事部门负责人,刘应琪也在不断思考新的考核方式。2011年9月,东莞第二法院在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过程中,开始实行干警学分制考核制度,作为青年法官导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旁听示范庭也纳入了学分考核指标。此前的2010年6月,东莞第二法院计划用三年时间推进全院的学习氛围,打造学习型法院。

  “其实,青年法官导师制和我们创建学习型法院是相通的,都是要提高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技巧,提高学习力。”陈葵提倡中层领导要起垂范作用,多给年轻人锻炼的机会,帮助年轻干警尽快成长。

  陈葵还有新的想法:“下一步,我们将扩大导师制的适用范围,将所有书记员都纳入这个培训范围。我们是非常有信心的,会把青年法官导师制不断完善和落实下去。”

  东莞第二法院的不断努力和看得见的成效,也引起了上级法院的关注。2011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该院经验向全省推广。(黄彩华)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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