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套渔民集资房遭村理事会出让 房款不知去向(2)
房屋出让后资金去向存疑
在31户渔民入住后,不少户主悄然发现,有17户不是渔民,而是其他地方村民。
经过一番打听,这些村民与理事会签订了一份让售房屋协议。也就是说,有17套房屋被理事会对外出让了。
李跃梅等渔民认为,在楼房新建前,渔民商定建房土地和房屋都属于渔民新村集体所有,只有本集体内部成员才享有建房权利。另外,集资户与理事会谈好,重建的房屋只能对本村内部成员安置,不可以对外出售和转让。倘若售房有因,理事会必须经过召开渔民代表大会,渔民没有异议之下才能出让。
“没有开会就卖房。”在李跃梅等渔民看来,理事会擅自出让房屋行为,违背了渔民意愿,应将售出的房屋收回。
理事会会长郭荣彪解释说,两栋楼房造价300多万元,而渔民集资款不到200万元。迫于建房资金不足,理事会召开了渔民代表大会,提出利用所剩17套房屋的售房款来填补建房资金。征得集资户一致同意后,他们才出让房屋。
房屋出让是否征得集资户同意,成为双方矛盾的导火索。
郭荣彪称有会议纪要做佐证,但他给记者的材料中却没有这些内容。
渔民们则称,根本没有开会讨论过这事。即便有这样的纪要,也是假的。因为每次开会讨论集资建房的事,他们都会签到,利用这个签到造假很容易。
李跃梅等渔民还向新法制报记者算了一下,渔民集资达200万元,17套对外出让的房款达150万元,当时楼房发包给承建商才271万元,很明显,还有近90万元不知去向。
李跃梅等渔民说,理事会两名会长领取的工资不到5万元,加上楼房自来水供应等配套设施建设花掉约30万元,剩下50多万元未向渔民公布,也未分给渔民,被理事会成员瓜分了。
令李跃梅等渔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理事会成立时说好了只要房屋交房,理事会就自动解散,两名会长不得再领取工资,建房资金须列出账目向渔民公布。事到如今,账目未公布,两名会长仍在领工资。
对此,郭荣彪仅表示,理事会成员没有分钱,账目先后公布了5次,所得售房款全部用于楼房建设及其配套建设,目前还剩10余万元。
有人“私刻”村委会公章售房?
在调查过程中,新法制报记者从储潭镇政府了解到,该镇去年下半年才正式撤乡设镇,渔民新村隶属储潭圩居民委员会。
记者从购房者与理事会签订的“渔民村让售房屋协议”(签订日期为2010年6月10日)上发现,协议上盖上了一枚“赣县储潭乡渔民新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也就是说,这些房屋全部以村委会的名义进行对外出让。
而协议书的出让方签名处,也签上了渔民村集资建房理事会7位成员的名字。
对照2009年8月11日渔民与理事会签订的“渔民新村建房协议”,记者发现协议书上所盖公章为“赣县储潭乡渔民新村”,不同公章不同协议,但有一内容相同的是:房屋不得私自转卖和出让。
对此,李跃梅等渔民发出质疑声,理事会为贪污公款,私刻村委会公章,擅自出让集资房,有违法乱纪之嫌。
面对渔民的质疑声,郭荣彪解释说,渔民新村之前是属于储潭圩居民委员会的管辖,2009年12月23日渔民村变更为渔民新村,随之成立了村民委员会,他们不存在私刻公章,更不存在违法乱纪。
为进一步求证事实,新法制报记者来到储潭镇党委书记谢礼春办公室。谢礼春说,一直以来,他们镇只有1个居委会9个行政村,渔民新村没有成立村民委员会,仍属于储潭圩居民委员会,等同于一个村民小组。
至于渔民新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怎么出来的,谢礼春表示不知情。
不过,谢礼春坦承,尚未得到上级部门批准为行政村的村民小组,不得私刻公章,以假充真,否则,他们将依法办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难道有人“私刻”村委会公章售房?
17户外来购房者相继发出了质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