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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17套渔民集资房遭村理事会出让 房款不知去向(3)

2012年02月27日 17:23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村民集资房能否出让成焦点

  针对集资户发出的“理事会从中谋利”的质疑,郭荣彪解释为现在渔民看到房价上涨了,开始眼红了,对当初卖房反悔了。

  矛盾升级后,双方走进储潭镇政府试图得到调解,但镇政府给出的答复是:自行协商。

  2月23日,新法制报记者就此问题来到储潭镇政府。副镇长钟瑛分析说,渔民新村集资建房闹出的纠纷,是抽签分房引发的,后延至房屋出让问题。在集资时,镇政府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分房时,镇政府也没有参与干涉;出现纠纷后,镇政府的态度也很明确,建议他们自行解决。

  问及集资房能否自行出让时,钟瑛向记者解释,从原则上来说,镇政府并不赞同此类房屋交易行为,从情理来说,集资不足出让房屋填补缺口,镇政府也不去否定。

  23日下午,谢礼春向新法制报了解事情原委后,立即督促郭荣彪尽快将集资建房的账目做出来,同时他还打电话给县审计局,让审计部门介入审核,以保公平公正。

  谢礼春表示,如果账目有出入,让县纪检介入,该处理的还是要处理,同时会要求解散理事会或建议渔民重组理事会。

  赣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用地股一工作人员认为,渔民集资建房属个人行人,不论重建还是新建,必须报送国土部门审批。

  该名工作人员说,政府有规定,储潭镇渔民新村不再批地建房,要建房也只能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内建房。渔业队集资建新房,他们尚未收到储潭镇国土所呈报的材料。

  这意味着集资建房行为不被政策所认可。

  赣县房地产管理局综合股一工作人员则表示,出让与出售是一回事,从土地性质来分析,用集体所有制土地所建的房屋,不能进行交易,只供土地所有渔民选购,何况是集资房。

  该工作人员称,集资房惟一的法律保障,就是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但房管部门不认可这一交易。同时,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起的集资房,本村渔民只享有使用权,外来村民不得购买,从今年1月起,集资房不得办理房产证。这样一来,外来购房者缺少有力的法律安全保障,风险较大。

  律师称未经审批建房不合规定

  “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随意转让。”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雯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仅仅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邱雯认为,当村民拟将所建的房屋向本集体成员转让时,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将双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并且通过政府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方算手续完成。具体到本事件中,渔民若是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在报批手续完全的情况下建造新房,建房理事会也仅仅是代表渔民行使权利而已。因此,在渔民与理事会间应当按照之前的约定各司其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渔民未经过任何审批手续自行集资建房不符合规定,有关部门涉嫌监管不到位。”邱雯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即使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也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方能执行。(新法制报文/图 记者陈洪明)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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