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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刑诉法“大修”十亮点瞩目 突出保障基本人权(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09日 07:1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律师办案不再“三难”

  ■与律师法较好衔接,有助于检察机关兼听则明

  许智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正案草案较充分地吸收了律师法的修订成果,律师法实施中遇到的和原有刑诉法不一致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较好地保护了律师的职业权利,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精神。

  实践中,因刑诉无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常被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等为由而拒绝。

  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律师所面临的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查阅案卷材料难、收集调取证据难“三难”问题。

  简易程序适用“扩容”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蔡 宁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修正案草案对简易程序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

  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就实现了“繁简分流”,对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意义。

  二是赋予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是草案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将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有助于克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问题

  李钺锋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

  过去,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没有和解程序。修正案草案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一些过失性犯罪”,列入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把范围限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是慎重地注意把握这个程序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这个制度入法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实践中,一些被告人不愿履行或通过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使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实现。而在刑事和解中,由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加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有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此外,刑事和解能保证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给予的及时有效赔偿,这个制度入法可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给予证人特殊保护

  ■证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危及司法公正

  徐睿霞代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由于现行刑诉法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导致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开展。如果大多数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对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产生冲击,进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和证人保护细则。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相关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上述规定能从法律层面给予证人特殊保护,打消出庭证人的种种顾虑,提高证人出庭率,有效化解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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