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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刑诉法“大修”十亮点瞩目 突出保障基本人权(3)

2012年03月09日 07:1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非法证据将被排除

  ■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杜绝刑讯逼供

  吕忠梅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

  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诉法时,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因没有明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员受破案压力或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由此造成了一些冤错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

  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状况,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修正案草案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当前在刑事诉讼中有“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的情况,如果依赖口供来定罪,严禁刑讯逼供是无法禁止的。修改刑诉法要求处理好物证和口供的关系,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则可能改变完全依赖口供而忽视物证来定罪的倾向。

  明确二审开庭范围

  ■限制发回重审,解决了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问题

  罗春梅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现行刑诉法对二审是否开庭审理未作具体规定,针对实践中大量案件未开庭的现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二审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范围,对当事人、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提出争议的、对检察院抗诉等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做出了列举。另外,实践中易出现二审法院因案件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报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仍以案件事实不清又发回重新审判的现象,造成当事人羁押期限延长,侵犯了当事人权利,也使案件久拖不决。草案规定,发回重审审判仅一次,如案件一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不再发回重审。

  现行刑诉法虽规定,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实践中存在变相“上诉加刑”的情形。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有利于保护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少年犯罪”专列程序

  ■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陈忠林代表(重庆大学教授)

  修正案草案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均设计了特别程序。草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应用于未成年人制度和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草案还规定,对犯罪比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除法律规定外,除司法机关办案外一律不可查询。

  由于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这就要求社会要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罪犯”的称呼在未成年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时常会成为他们心中的阴影,使未成年罪犯重新入学、就业的愿望很难实现。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这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着积极作用。(记者 宋 伟 赵婀娜 丁 汀 刘维涛 张 洋)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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