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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工厂当学徒受伤 辍学学手艺怎么监管?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8月03日 11:08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新闻背景】

  7月27日,本版“民生调查”栏目推出报道《小传旺的“安全闸”为何道道失灵》,调查了13岁男孩小传旺辍学到汽修厂当学徒,以致遭人伤害的深层社会原因:家庭、学校、相关法规,为何都没能保护到他?稿件刊发后,引起了一定反响。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小传旺到底算不算童工?家长如果不让孩子上学,法律应该如何施以援手?对于收入刚刚超过低保线的贫困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又该如何体现作用?

  【核心观点】

  观点一

  没有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报酬,使用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劳动,并从中盈利,一样可以被认为是事实童工。

  观点二

  不妨考虑将《义务教育法》和劳动法规衔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工人,这样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一些家长让孩子过早辍学“学手艺”的冲动。

  观点三

  确实需要对现行叠加式的低保救助制度加以改进,让不同的救助项目相对独立地承担自己的救助责任。

  一 问 不拿工资的学徒,不算童工?

  记者:小传旺事件发生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称,由于杜传旺是其父委托给汽修厂老板照顾的,既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领取过薪酬,因此,无法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也无法认定他是童工。童工认定的核心要件到底有哪些?

  朱征夫:在法律上,童工认定的核心要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当事人年龄,即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是是否在经营性场所提供劳动。

  记者:如果未成年人从事的是没有合同、没有报酬的劳动,比如学徒工,能被认定为童工吗?

  朱征夫:报酬也可以分为很多种。除了金钱报酬以外,有的学徒在工作之前和老板商定不要工钱但包吃住,其中“包吃住”也应视作报酬的一种形式。

  仅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定义,将没有合同、没有领工资作为要件来判定小传旺不属于童工,是片面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里,“招用”可以理解为“招收和使用”。也就是说,无论是招收,还是使用未成年人在经营性场所从事劳动,都是非法的。如果是在没有工资、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招用未成年人,压榨未成年人的劳动成果,性质更加恶劣。

  记者:有人认为,受监护人委托,吸纳孩子进工厂做学徒,形成的是委托监护的关系,不能构成非法用工,这种说法成立吗?

  朱征夫:委托监护和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不宜混为一谈。委托监护的目的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而不是为了用工。

  在杜传旺事件中,汽修厂老板董玉秀不能用委托监护关系来掩盖非法用工的事实,劳动部门也不能用委托监护关系来推卸监管责任。

  记者: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辍学去学手艺,形成事实童工。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如果出现事实童工,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否有明确的执法主体?

  朱征夫:避免事实童工,首先应该从明确监管责任着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当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学校、政府相关部门都有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的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对于童工等非法用工情况的执法权力。如果执法主体执法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参照现有渎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责。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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