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1748万 须加快相关立法(3)
报告介绍,我国残疾人义务教育发展较快。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在机构数量、在校生人数和专任教师人数三个方面逐年增加。到2010年底,特殊教育学校增加到1706所,在校学生达42.6万人,专任教师4万余人。
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1748万
近年来,我国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有所增加。2006年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为1672万人,2011年达到了1748.8万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占77%。城镇残疾人就业总量保持基本稳定,自2004年以来,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一直稳定在430万人左右。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一定改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展较快。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019个,基本覆盖了全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初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就业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获改善
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不断提高,城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得到救济的比例分别由2007年度的32.2%和39.1%增加到2010年度的52.6%和56.3%。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状况得到改善。
报告介绍,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特别扶助措施等内容的多层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其次,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有所上升。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从2007年度的36%上升到2010年度的74.4%;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由2007年度的84.4%上升到2010年度的96%。
半数以上社区没有康复服务
全国54.7万个社区(村)中,有30.2万个社区(村)没有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占全部社区(村)总数的55%。同时,康复服务人才严重不足,特别是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康复人才极度匮乏。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康复服务覆盖面有待扩大。
报告介绍,在康复制度方面,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加强。目前,大多数地区只将9项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支付范围,与残疾人康复的实际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同时,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过低。调查显示,在有医疗康复需求的受访残疾人中,29.6%认为需要的医疗康复项目没有纳入报销范围,58.1%认为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