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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民诉修正草案已比较成熟(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8月29日 11: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为此,龚学平委员建议,修改申请再审案件全部上提一级审查的规定,但不宜以是否是公民之间的纠纷作为上提的标准。对于一些案件,如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案件等,都可以规定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限制为一次。鉴于当前民事诉讼法未对申请再审的次数作出限制,从而引发了当事人反复申请再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在民诉法中应当规定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统一判决、裁定只能提起一次再审申请,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戴玉忠委员提出

  明确公益诉讼案件诉讼主体

  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提出,民诉法应明确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

  戴玉忠委员认为,草案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用“法律规定的机关”来表述,不明确、不具体、不便于适用和执行。一是民事诉讼按照一般原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法律可以授权有关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就部分案件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应该明确,授权哪一类机关、哪一个机关。二是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专门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分类中属于程序类法律,其他基本法律一般对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不作具体规定,如果民事诉讼法对公益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作明确,用“法律规定的机关”来表述,那么还有哪些法律来明确这个机关?三是立法尽可能不出现不明确的表述。法律是公民应当遵守的规范,也是司法实践依据的规范,应该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可以考虑将“法律规定的机关”改为“政府主管部门”。民事案件一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政府有主管部门,首先是政府主管部门要管,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行政法律对那些实施了污染环境、危害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进入行政诉讼;同时对于那些不便由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处罚后难以执行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对这两种情况,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不负责任、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该立案侦查。这样设计比较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汤小泉委员认为

  法院应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

  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汤小泉委员认为,草案中应增加残疾人参加民事诉讼时信息无障碍服务的规定。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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