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顺义法院首次尝试家暴离婚“人身安全保护令”(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8月31日 17:3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像刘女士这样在离婚诉讼中处于恐慌之中的家暴受害人不在少数,但因为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法官只能采取权宜之计,如故意将被告留下谈话,让原告现行离开等。

  而按照《指南》的规定,如果面临刘女士这种处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了裁定的内容,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除此之外,受害人还可以申请保护性缺席。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为此处于极度恐惧之中,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经受害人申请,法院可单独听取受害人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案例

  家暴案受害人难举证

  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原告举证难也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2011年,刘女士向顺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称:2007年底,其与肖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8日结婚。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不长,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刘女士发现肖先生性格孤僻、处世偏激,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自2010年初,肖先生经常因为小事辱骂并殴打刘女士。2011年3月6日21时,肖先生再次因家庭琐事对刘女士拳打脚踢,并揪住刘女士的头发往墙上撞,致使全身多处受伤,至今头部仍然疼痛。因伤情严重刘女士去顺义区医院就诊,为避免再次遭到家庭暴力,其向顺义区南法信派出所报警求助。刘女士认为,其与肖先生之间已无夫妻情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肖先生给付刘女士一次性损害赔偿金2万元。

  肖先生对刘女士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予认可,称其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因此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刘女士提交人身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顺义区医院诊断证明、病例等,证明肖先生对其身体的伤害。肖先生认可刘女士受伤的事实,但否认伤害系由其造成。刘女士提交网络聊天记录书面材料一份,证明肖先生打过她。但肖先生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刘女士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了关于刘女士受伤一事所作的询问笔录,据该笔录记载,刘女士称2011年3月6日肖先生对其进行殴打。经查,该笔录中无肖先生对事实的承认及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