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老板好心送酒醉食客回“家” 后者溺亡家属索赔(2)

2012年10月22日 11:0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被告3

  饭店老板

  饭店老板老唐无意间成为案件的关键人物。当天晚上,他出于好心打车将对方送到农科院门口。邓新龙明明住在马群,为何却说住农科院,如今已无从知晓。但家属认为,正是老唐没有“送到位”,才有了后来的悲剧。

  代表律师认为,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老唐在发现邓新龙醉酒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未能将他送到家、医院或者派出所等安全地点“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故应当对意外承担一部分责任。

  老唐极为郁闷,他觉得自己出于好心,做了本可以不做的事,结果却被人告上法庭。而且农科院是邓新龙亲口说出的地址,到农科院之后,有保安说认识邓新龙,他自然以为“已经送到家了”。老唐的律师认为,老唐在饭店外发现已经买单离去的邓新龙,主动掏钱打车送其回家,已经尽到了人道义务,再作苛求显然不合理。

  被告4、5

  河道护栏管养部门

  家属找到孝陵卫街道办和玄武市政养护所,由于农科院辩称事发河道不属于他们管,死者家属和律师继续找河道“主人”,最终追加了孝陵卫街道办和玄武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两名被告。

  事发河道很长,其他段都有护栏,唯独事发那一段没有。邓新龙的父亲向附近住户打听得知,事发地点原先也是有铁丝护栏的,自从上世纪90年代农科院外面建门面房,这一小段护栏就不见了。农科院代理人说,河道不属农科院所有,也不归农科院管理,农科院与河道之间只是相邻关系。

  玄武市政养护所方面表示,他们的责任是清理、打捞等,河道护栏的修建和维护并非其职责范围,另外出事地段在农科院的门面房和宿舍附近,农科院一直享有该路段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也应当承担护栏的建设和维护义务。

  孝陵卫街道办也辩称事发河段非属其管理。

  一审结果

  对于意外坠亡,死者自己承担70%责任

  在将近一年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开庭并走访现场,基本查明了案件事实。邓新龙的死因系溺亡可以认定,他是在老唐离去后,自行来到农科院大门西侧无栏杆保护的河道边,失足坠入河中溺水死亡的。谁该对他的死亡承担责任,近日法官作出判决。法官认为,邓新龙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控制自己饮酒不过量的能力,但其放任自己饮酒致醉,致使发生意外,其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70%的民事责任。

  表哥未尽到提醒照顾义务,担责15%

  根据民法精神,共饮行为使共饮者产生互相提醒饮酒不过量和对醉酒者的照顾及注意义务。有义务作为而不作为的,构成侵权。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事发当晚,邱江与邓新龙相约饮酒,相互间一定是有提醒和照顾义务的。邱江辩称,酒后从卫生间出来时邓新龙已走,自己找不到人才自行离去,法官现场调查发现,有证人看到邓新龙买单后并没有走远,而是坐在饭店门前路边呕吐,据此推知,邱江离开饭店时应当能够看见邓新龙。此外,邱江还辩称,当晚自己也喝醉了,不能履行注意义务,但法官调查发现,邱江在路边上朋友的车并非巧合,而是与朋友约好,说明其陈述与事实不符。基于以上事实,法官认为邱江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劝邓新龙少喝,酒后没有对醉酒的邓新龙尽到照顾义务,其不作为是邓新龙发生意外的原因之一,判决其承担15%的民事责任。

  老板无责任,法官称其行为值得倡导

  判决书认为:邓新龙在饭店内饮酒时,系老唐服务的顾客,老唐对他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他买单走出饭店在路边呕吐,老唐看见后还能主动为其做安全工作,可谓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何况老唐还主动询问其住址,自费打车将其送到指定地点,并向门卫询问其具体住址,还给倒了杯热水。法官认为,饭店业主在顾客已经买单离店的情况下,能主动做到这份上,是值得倡导的行为。法官认为其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担责。

  农科院、玄武市政养护所各担7.5%

  事发河段护栏残缺不全,确是邓新龙失足溺亡的原因之一。经查,邓新龙死亡的河道为紫金山南坡水系的排水通道,南北流向,有一段穿过农科院。在农科院内的河道由农科院进行管理,院外至紫金山段由玄武市政养护所委派南京兴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理维护。邓新龙的死亡河段就在农科院墙外以南,值得一提的是,院墙内的河道两侧护栏完好无缺,只有邓新龙溺亡的这16米长的河道,两侧护栏是残破的。

  因为玄武市政养护所是玄武区城区河道的主管机关,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其职责为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等,事发河段的护栏显然属于“配套工程”。故判决该所承担7.5%的民事责任。

  农科院也被判承担7.5%的民事责任。不过,判决依据并非认定保安失职,而是农科院未尽到对河道护栏的管理维护义务。法官认为,邓新龙是从农科院门面房前的公共场所走入河道溺亡的,农科院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却没有及时对护栏加以维修,对意外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孝陵卫街道办被认为不需承担责任。

  法官逐项核对了死者家属的索赔要求,认定其损失总额为72万余元,邱江承担15%,农科院、玄武市政养护所各担7.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邱江承担50%,农科院、玄武市政养护所各担25%。最终,邱江需赔偿11.6万元,农科院、玄武市政养护所各赔偿5.8万元。记者获悉,除了玄武市政养护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其他被告均表示服判。(记者 陈珊珊)

【编辑:张志刚】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