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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醉归溺亡老板被判无责 民法专家赞匡正人心

2012年10月24日 11:3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扬子晚报报道“醉归溺亡案送人老板无责”

  权威民法专家刘克希赞“匡正人心”

  前天,扬子晚报报道了南京一名饭店老板发现食客不胜酒力坐在店门外,询问住址后按食客所说地址打车将他送到省农科院,不料第二天食客溺亡在附近河道里,最终南京玄武法院判定,老板好心送人不担责任,且助人行为值得倡导。这一报道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各大网站均进行了详细转载,网友对法院判决几乎一边倒地支持。

  昨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权威民法专家刘克希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对判决结果的赞同。他认为,该判决是非分明,给了助人者信心,并表示:“在发生过所谓‘彭宇案’、人们对见义勇为有过疑虑的南京,出现这样的判决,有匡正人心之作用。”

  饭店老板无责,“是非分明”

  看到扬子晚报的独家报道后,刘克希表示:“总的来说判得很好,对饭店老板无责的认定尤其准确,是一份是非分明的判决。”

  刘克希说,现在部分法官有和稀泥的做法,往往认为死者是弱者,要求活着的“强者”多负责任,最终使得一些没有责任的人被判承担一部分责任。这种判决看似兼顾“公平”,实则社会效果非常不好。玄武法院的这份判决,好就好在责任认定准确,是非判断分明。

  刘克希认为,饭店老板通常仅对消费过程中的顾客负有安全保护义务。比如顾客明显已经饮酒过量,出现不适,老板却视若无睹,继续上酒,最后喝伤或喝死人了,肯定要负责任;又如顾客醉倒在店里,老板不闻不问,后来发生意外,也要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客人已经正常付款离店,双方服务合同终止了,老板对他的安全保障义务业已消除。这种情况下,救助醉倒在路边的顾客,已经不是老板的法定责任,老板至多跟其他公民一样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是老唐很热心,他看到邓新龙在路边吐,主动上前询问住址,又掏钱打车送他过去,到了农科院还向保安要热水给他喝,一个只负有一般注意义务的公民做到这种程度是很难得的,如果判他承担责任,人心都会寒凉。人们会想,“送了要承担责任,还不如不送呢,哪怕他在门口被车轧死也不关我事”,这种导向非常不好。

  另外,刘克希认为,判决明确排除农科院保安的责任,也相当准确。保安的义务是保障农科院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其他公民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死者与农科院没有关系,也不住那,保安看他有点眼熟,让他在值班室门口休息,还给了杯热水,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差不多了。因为大家都是成年人,谁能料到会发生溺亡的意外,而且到现在也没人知道死者是怎么走到河道中去的。假如反过来判,将来遇到类似事件,保安说不定干脆把人轰远一点。这显然也将产生负面导向。

  此案判决将“给助人者以信心”

  做好事成被告,这样的情节总是让人联想起彭宇案。尽管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并非事实真相——彭宇未因做好事被诬陷,但彭宇案被误读后,对公序良俗已经造成了伤害。刘克希希望邓新龙醉酒溺亡案的公正判决和及时公开能弥补:“对于社会上心存善意想做好事、又怕惹麻烦的人来说,这份判决想必能给他们以信心。” (记者 陈珊珊)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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