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30万买来赝品古董 卖方“咬定”行规拒退
误认为是唐代、宋代藏品,结果130万元买一堆废铜烂铁。买方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应撤销买卖合同;卖方则一口咬定“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是古董收藏行规——
买古董“看走眼”休想反悔?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古玩、字画等藏品的兴趣日增,收藏古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但“看走眼”买到赝品古董的事情也屡见不鲜。最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由130万元赝品古董交易引发的案件,古玩交易行规与现代法规发生了激烈撞击。
一见倾心,130万元买下四件“宝贝”
陈大伟是南京一名“骨灰级”文物收藏爱好者。2010年10月,经朋友介绍,陈大伟和西安的鲁芳结识,他听说鲁芳手上有三尊明代鎏金铜佛像后,立即产生浓厚兴趣。
2011年1月初,陈大伟来到古城西安,约好后,径直来到鲁芳的家中观赏古玩。
在鲁芳家里,他得知鲁芳的丈夫曾是一位古玩爱好者,从事古玩研究几十年。2008年,其夫突发心脏病撒手人寰,留下了一大堆古董给了妻子。在鲁芳家中,他还邂逅了一个叫薛亚东的男子。薛也是一个古玩爱好者,是鲁芳丈夫的徒弟,早年跟随鲁芳丈夫研究、收藏古董。
丈夫去世后,鲁芳为了生计,将丈夫生前收藏的部分古玩对外出售。
鲁芳拿出了“镇宅之宝”给陈大伟欣赏。陈大伟看了三尊鎏金铜佛像(即西方三圣铜佛像)后,还看到了一尊一米高的碧玉千手观音佛像。鲁芳介绍说,西方三圣铜佛像、碧玉千手观音佛像都是丈夫10多年前通过民间交易所得,丈夫生前一直爱不释手。前段时间,有一个藏友出价130万元购买,因为是丈夫生前十分钟情的遗物,自己当时没有舍得出手。
薛亚东向陈大伟介绍说,这些佛像都是好宝贝,碧玉千手观音佛像是唐代的,三尊鎏金铜佛像是产于明代的藏品。
身为古玩发烧友,陈大伟看到这几件“宝贝”,立即产生“把它买回去”的想法。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130万元成交。
然而,陈大伟身上只带了10万元钱。见此,薛亚东劝他先别买了:“还是等带足钱了一样一样买吧。”然而,此时的陈大伟却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一心要把这几件宝贝一起买下。他请求薛亚东帮其欠债作个担保,并请薛亚东替他写了一张欠款金额为120万元的欠条,他在欠款人落款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将两样古董运回了南京。
欠条上注明了“从鲁芳处购买碧玉千手观音70万元、西方三圣铜佛像60万元,余款120万元定于半年内,即在2011年7月5日前付清。”
古董有假,拒付欠款上法庭
“宝贝”运回后,陈大伟邀请不少藏友前来鉴赏。
然而,他并没有收到意料中的赞赏声音,相反许多藏友看后支支吾吾、躲躲闪闪。后来,在他的再三询问下,藏友们才说出了真心话:“这些古董不像是真品。”
陈大伟一听,心凉了半截,他请来些收藏名家、鉴宝专家前来鉴别,专家的结论令他大跌眼镜——那尊所谓的“唐代碧玉千手观音”既非碧玉也非唐代,而是近代的仿品;另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也是近代的产品。
陈大伟顿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之后的120万欠款,鲁芳多次催要,但他拒绝支付。
2011年11月,因迟迟不能收到欠款,鲁芳一纸诉状将陈大伟告上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2011年12月15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陈大伟辩称:“原告卖给我的都是假古董,我当然不能付款。况且薛亚东当时也作了担保,原告也应该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鲁芳拿出陈大伟打的欠条说:“我在家认东西,出门认条子。欠条上的欠款人落款处是你的签名,因此我只向你要钱,只追究你的欠债责任。”
而陈大伟则认为这样的欠条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整个欠条只有落款处的签名是我所写,其他都是由薛亚东代写的,薛是鲁芳丈夫生前认下的徒弟。在整个买卖过程中,薛都是以一个专家的口气向我介绍这些古董,正是在他的错误诱导下,我才买下这些佛像。”
陈大伟的代理律师认为,欠条上并没有薛亚东作为担保人的签字,原告也在法庭上说明放弃对担保人的责任追究。这些巧合放在一起太过蹊跷,有可能是原告与薛亚东的相互勾结,引诱陈大伟上当。
然而,当审理法官问他有何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时,陈大伟和代理律师面面相觑,无法拿出证据。
不过,陈大伟的代理律师话题一转,抛出了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他认为,如果鲁芳出售的是文物,而且是珍贵文物,那么,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文物,只能通过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的方式取得。原告鲁芳与陈大伟私下买卖文物,其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无效;如果鲁芳出售的是赝品古董,与所介绍的不一样,那就构成欺诈,被告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