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称要以严密规范程序保证执法公正(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1月05日 15:07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参与互动(0)

  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问:调查取证是执法办案的核心环节,在行政案件证据制度设计上,如何保障行政案件处理公平、公正?

  答:为保证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检验,我们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案件证据的收集、调取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规定了和刑事诉讼同样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办理行政案件中,对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调取证据的程序和标准。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要经与原物或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询问程序、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执法程序、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进一步规范

  问:您刚才提到,此次修订固化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程序规定》有哪些明显进步?

  答:办理行政案件是公安机关最日常、最大量的执法行为,涉及到治安、交通、消防、出入境等一系列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促进执法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我们做了大量积极主动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些经验,在此次《程序规定》修订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是询问程序进一步规范,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如,考虑到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统一要求,普遍进行了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并在办案区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规定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二是涉案财物和嫌疑人随身财物的管理制度更加规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办案民警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24小时内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加强保证金管理。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妥善保管违法嫌疑人的随身财物。为保护违法嫌疑人的财产权,同时也避免个别违法嫌疑人利用其随身物品自残、自杀,要求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三是执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交报案人。新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回执单上写明案件查询方式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报案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是行政处理决定程序更加严格,确保裁决合法合理。如,为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在当场处罚的实施程序中,增加了“收集证据”的要求,规定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编辑:陈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