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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揭秘检察机关办理刘汉案过程:接待律师200余人次(2)

2014年12月06日 15:1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严格把关,依法监督——确保审查起诉准确无误

  审查起诉的过程,是一个考验检察官法律素养、办案能力和战斗意志的过程。

  2013年11月25日,刘汉、刘维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移送咸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结案依法规定的45天,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第一个挑战。

  “案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战机。我们必须依法在45天内审查结案,我们公诉组给自己的要求是一个月的时间。”刘维等10名被告人案的公诉人、咸宁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李映雪说。

  审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完成案件审查报告、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制作起诉书……检察机关每一项工作都在“倒计时”中,遵循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严格把关的要求,有条不紊地顺利推进着。

  公诉人细之又细、慎而又慎地审查案卷,从浩如烟海的案卷材料中捋清每一笔犯罪事实。为了确保审查不留死角,把握证据杜绝疏漏,同时对关键证据进行调查、复核,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共制作阅卷笔录2936份近400余万字,提审犯罪嫌疑人186人次。

  刘汉案公诉人王琼告诉记者,在检察机关指控刘汉的15个罪名中,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个罪名,公诉人就审查了300余册案件材料,制作出长达500多页的审查报告。

  在审查唐先兵故意杀害熊伟一案中,唐先兵供述作案凶器已丢弃,但在尸体检验过程中却发现另一把刀。如不及时核实这把刀的来源,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王琼说:“公平正义理念对公诉工作而言,就是要求我们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坚持做到办案合法合理、尊重客观事实、重视人权保护、诉讼经济高效。”

  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尸检发现的刀具来源进行调查,经询问10多名证人,了解到被害人熊伟有随身带刀的嗜好,公诉人进一步找到熊伟的姐姐进行核实,了解到熊伟平常携带的刀具与尸检发现的刀具相似,遂与公安侦查人员组织对该刀具进行辨认,经辨认,熊伟的姐姐确认该刀具系熊伟随身携带刀具,加之众多证据形成的链条,从而彻底排除了合理怀疑,锁定了该案的直接凶手唐先兵。

  2014年2月19日,案件提起公诉前夜,办案人员通宵审核和印刷起诉书,就在接近20日凌晨时,却发现某案起诉书中有一处瑕疵,虽然离提起公诉只有几个小时,但大家还是决定重新印刷。

  李映雪告诉记者,正是这种不放过文字、标点等任何一个细节的严谨态度,成就了最终形成的128页7.6万余字的7份起诉书,依法指控了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

  指控有据,辩论有力——促多名被告人认罪悔罪

  2014年3月31日至4月19日,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开庭审理。

  庭上一分钟,庭下数日功。为确保万无一失,在开庭审理前,公诉人按照讯问、举证、质证、辩护观点预测及答辩等四个模块规范庭审预案,共制作庭审预案7个,内容达2850余页,仅刘汉、刘维两案庭审预案就达17万字;整理涉黑案程序或质证方面的共性问题49个,分析归纳涉黑案辩护观点及答辩意见110余条,先后调整庭审预案18次。

  “庭审中,27名公诉人把全面、准确预测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作为保证案件指控效果的重头戏。而从庭审活动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观点,也没有超出公诉人的预测范围。”陈利向记者介绍了庭审过程中的几个精彩片段。

  在王永成被杀害案的庭审中,公诉人从关键证人的身份问题、证言及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预测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观点,形成9条质证意见,既有力指控了犯罪,又推动了庭审顺利进行,赢得了庭审主动权。

  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关键阶段。公诉人焦俊峰围绕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宣读了长达2.3万余字的公诉意见书,鲜明亮出了公诉人的立场,即当庭出示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疑不能成立。

  “唐先兵、缪军等人为维护该组织利益持刀杀害他人后,刘汉、孙某某给予奖赏、资助,安排其藏匿,这难道是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的正当做法吗?这难道不是涉黑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吗?”“试问,有几个汉龙集团的守法员工非病非灾,长年不上班继续领取工资呢?又有几个汉龙集团员工在没有工作业绩的情况下,还能得到巨额奖金、住房、汽车呢?只有涉黑组织的成员有过这种特殊关照!”……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刘汉并非“黑老大”等观点,在答辩意见中,公诉人王琼就庭审焦点问题鲜明亮剑,连发九问,进行了有力地反驳,充分证明该组织尽管在具体犯罪中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全部违法犯罪活动紧紧围绕“二刘一孙”展开,刘汉作为“黑老大”,是紧密链接整个组织的关键纽带的事实,揭露刘汉的伪善性两面性,取得了良好的指控效果。

  4月17日下午,在剖析该案的警示教育意义中,公诉人首先指出:“本案中的许多被告人,或是优秀的退伍军人、或是武校的学生、或是安分守己的年轻人,在他们抱着对生活的希望、对未来的憧憬进入汉龙集团时,只是为了一份理想的职业。但是,在被告人刘汉等人的熏陶、利诱、命令下,开始逐步走上从违法到犯罪的道路,尤其是在每次违法犯罪都能被刘汉等人采用种种手段‘化险为夷’后,让他们开始有恃无恐,甚至实施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我们相信,在今天的法庭上,无论在座的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但是面对庄严的法庭,看到身后久别的亲人,想到长久分离的妻儿老小,必然心中充满了悔恨。尽管在该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被告人刘汉为部分被告人发放了奖金、汽车、房屋等财物,但这些与刘汉获得的财富与声名相比都显得如此微不足道。”

  公诉人进一步指出:“在被告人缪军、唐先兵、刘岗等人铤而走险,为了刘汉的面子、财富而持枪杀人时;在他们长年累月东躲西藏,不能与家人相见时,被告人刘汉却在政商两界左右逢源,个人资产迅速膨胀,荣誉光环不断增加。但是,到了今天,各被告人依法接受审判的时候,在要查清谁将为此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被告人刘汉却推脱得一干二净。我们清晰地记得,就在这个法庭上,前几天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出庭时多次说过,悔恨自己叫这些弟兄们犯罪,对不住他们。我们更清晰地记得,缪军在庭审中的悔恨眼泪,控诉自己被害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妻离子散。但反观被告人刘汉,却辩称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自己都不知道,都是这些员工自己实施的,甚至连被告人缪军都不熟悉;在法庭上听到有人触及到刘家人的利益就捶胸顿足,甚至嚎啕大哭,听到其他被告人为自己而面临重刑却无动于衷。真是‘大恶若善,大黑若白’!”听到这里,被告人缪军等人的眼圈发红。在自我辩护中,被告人孙华君、缪军、仇德峰、肖永华等更是当庭表示认罪或悔罪。被告人刘汉最终也低下了头。

  刘汉的第一辩护律师张青松在接受湖北电视台采访时曾坦言:“我觉得我们的公诉人很到位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全面审查,客观公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今天检察员出席本法庭的主要任务是: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这是2014年7月14日刘汉、刘维上诉案开庭后、正式进入法庭调查之前,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员对出庭任务和职责分别作出的说明。

  刘汉案二审检察员刘克强告诉记者,刘汉、刘维等人一开始对二审检察员还持不信任的态度,在二审检察员对其出庭的职责和地位进行具体说明,并坚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履职态度后,刘汉、刘维等上诉人的对抗情绪有所减弱,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庭审的顺利推进。

  一位辩护人在庭下交流时曾表示,从业多年,第一次听到检察员当庭宣示自己的职责,作为辩护方,很赞成检察员当庭表明自己的客观立场,强调检察员在二审法庭中的法律监督地位。

  在刘汉、刘维等人上诉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二审程序中检察员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视全面复核事实证据,重点解决原审争议焦点,同时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

  据统计,检察机关在刘汉、刘维等上诉案期间,共审查案卷材料1071册,审阅庭审笔录10余万字,查看一审庭审录像光盘70余盘,提讯原审被告人近40余人次,补充证据材料30余份。

  刘汉上诉称,自己曾安排汉龙集团法律顾问陈龙写过关于孙华君、缪军等人违法犯罪的举报信,因此孙华君、缪军与自己有矛盾,所作的关于刘汉授意、指使杀害王永成的证言是出于报复栽赃,不能采信。

  检察员对此高度重视,五次赴四川、福建、厦门等地进行核实,并找到关键证人陈龙进行复核调查。陈龙当庭证实刘汉并未叫其写过举报信,而四川省公安厅和绵阳市公安局的信访部门及相关领导均证实从未收到过汉龙集团及刘汉的举报信,充分说明刘汉的辩解不能成立。

  刘维当庭称,自己与刘汉是兄弟关系,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员王文静当庭指出,上诉人刘维企图用亲情关系掩盖黑社会成员间的关系,以此开脱罪责。本案中刘汉、刘维之间存在兄弟情,这点毋庸置疑。但结合本案事实,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更是一种上令下从、此应彼合的关系,其双方的作用在于对组织存续及活动开展上存在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刘汉负责的是决策和管理、指挥,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经济上、政治上的组织与发展作用,而刘维负责得更多的是一种武力上的保障与推进作用。

  二审中检察员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出庭意见书”中依法提出了对上诉人孙华君、缪军、李波从轻改判的建议。

  在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的要求,坚持把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放在重要的位置,着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做到与律师对抗但不对立,实现了良好的沟通、交流、协商、协作,一审期间接待律师200余次,提供案件电子卷宗近500G。在该案审查起诉及二审审查中,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先后通过电话或面见等方式,主动听取辩护律师及诉讼代理意见180余条,全部制成笔录附卷;参加庭前会议18次,与律师交换意见190余条;共协调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142人次;对于律师提出的申请收集或调取相关证据要求,检察机关也给予高度重视,积极调查取证,并在法庭上予以出示。

  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至此,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历经一审、二审,尘埃落定。

  这是一场正义之战。一年多来,检察机关众志成城、忠诚履职,参战检察官充分发扬攻坚克难、顽强拼搏、精益求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使罪恶得到惩处,法治得以彰显,正义得以伸张,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在11月4日召开的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处理工作总结会议上,中央领导对检察机关在办理专案中认真审查,出庭靠证据、事实说话,揭露犯罪,彰显正义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咸宁市检察院被授予“模范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湖北省检察院公诉处、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等单位被荣记集体一等功,咸宁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汉案一审公诉人陈利等一批个人被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检察官佘娟等被荣记个人一等功。

  “我们的工作能够得到党和政府的肯定、社会的认可,是我们的幸运和自豪。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我们任重道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坚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勇担重担,不辱使命!”在CCTV2014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上,咸宁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专案组副组长李学武代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公诉团队领奖时说。(戴 佳 郭清君 周泽春)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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