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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全文)(12)

2012年07月20日 13: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十二章 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均衡配置,缩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

  第一节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涉及公共服务的各类规划,要贯彻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原则要求,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打破城乡界限,统筹空间布局,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以制度统一为切入点,抓紧制定和实施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鼓励各地开展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可率先把农村居民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注重缩小城乡服务水平差距,预留制度对接空间。

  ——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新增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制定并推行各类机构服务项目及其规范标准,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鼓励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包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流动服务等手段,促进农村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

  ——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加快建立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结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户口性质相脱离,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子女,分阶段、有重点地纳入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第二节 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要根据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供给规模与人口分布、环境交通相适应。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财政投入,保障不因经济开发活动受限制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加大困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加大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项目优先向这些地区倾斜。鼓励发达地区采用定向援助、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支持这些地区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并形成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机制。加强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间的磋商协调,保持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基本一致,推动相关制度和规则衔接,做好投资、财税、产业、土地和人口等政策的配套协调。健全地方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着力加强省级政府推进省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统筹职能。适应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完善现有各类区域协调机制,强化其促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协作、资源共享、制度对接作用。鼓励和倡导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十三章 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增长机制,切实增强各级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第一节 明确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

  ——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因素,合理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政策法规,提供涉及中央事权的基本公共服务,协调跨省(区、市)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以及对各省级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监督、考核与问责。按照国家统一制度框架,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政策法规,提供涉及地方事权的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对市级和县级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监督、考核与问责。市级和县级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以及对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

  ——逐步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省级政府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

  第二节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科学设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属于地方政府事务,其自有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的,中央财政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属于中央委托事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资金;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务,明确各自支出的分担比例。

  ——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弥补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收支缺口。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充分发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积极作用。

  ——加快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有效调节省内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差距的功能。已实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地区,省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没有实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地区,省、市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第三节 健全财力保障机制

  ——完善公共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并确保增长幅度与财力的增长相匹配、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推进实施按照地区常住人口安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拓宽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来源。继续安排中央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安排相应资金。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有效融资形式,拓宽政府筹资渠道,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比重。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提高县级财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中央财政制定县级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动态调整。省、市级财政要按照本行政区划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帮助困难县(市、区)弥补基本财力缺口。县级政府要强化自我约束,科学统筹财力,规范预算管理。中央财政要完善县级财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基层工作实绩实施奖励。

  第十四章 创新供给模式

  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第一节 建立多元供给机制

  ——在政府实施有效监管、机构严格自律、社会加强监督的基础上,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规划和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时,要给非公立机构留有合理空间,特别是配置新增资源时要统筹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服务机构和提供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平开放基本公共服务准入,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推动社会资本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机构以及建设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

  ——在实践证明有效的领域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外包、土地出让协议配建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抓紧研究制定分领域、分行业具体政策,包括规范准入标准、资质认定、登记审批、招投标、服务监管、奖励惩罚及退出等操作规则和管理办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民办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享有平等待遇。

  ——充分发挥公共投入引导和调控作用,合理利用政府补贴供给方和补贴需求方的调节手段,探索财政资金对非公立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扶持,并积极采取财政直接补贴需求方的方式,增加公民享受服务的选择权和灵活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公平竞争。

  ——提升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建设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就业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科普宣传等设施加大共建共享力度。在外出就业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要重点解决好留守家属的关爱服务,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资源用于开展托老、托幼等服务。加快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并建立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服务的机制。

  ——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积极构建国家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和公共教育服务平台,加强就业、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文化体育等信息系统建设,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共服务机构管理效率,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业态。

  ——逐步有序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外开放,鼓励采用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办医、养老以及文化体育等交流,鼓励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节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强化公益属性,改革和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承担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性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

  ——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事业单位真正转变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完善运行机制,配套推进机构编制、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改革。

  第三节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强化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反馈机制,增加决策透明度。

  ——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大力发展志愿服务,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

  ——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慈善组织,完善慈善捐赠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减免政策,充分发挥慈善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筹资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全力确保完成。

  第一节 明确责任分工

  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行业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标准,切实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并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省级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以国家基本标准为依据制定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并加强对市县级政府的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要建立高层次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力统筹,特别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要合理确定与下级财政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分担比例,保证本规划确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目标任务及保障工程的投入,保证本级财政承担的投入分年、足额落实到位。严格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

  第二节 加强监督问责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以开展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评价为重要手段,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案,牵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并向国务院提交评估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开展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评价,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鼓励多方参与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在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和专项拨款使用绩效的审计、监管。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质量追溯制度,对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筑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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