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全文)(7)
第八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国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等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计划生育服务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为重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城乡育龄人群身心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计划生育服务。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理念和模式。增强基层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法拓展服务范围,加大流动服务、上门服务工作力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免费制度,完善避孕药具发放等的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实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覆盖到全国31个省(区、市)。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广泛宣传男女平等观念,制定实施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继续实施和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三项制度,扩大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探索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老年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口计生委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
计划生育服务 | ||||
技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享有查环查孕经常性服务、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 免费避孕药具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他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本地常住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流动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5% |
临床医疗服务 | 育龄夫妇 |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再生育技术服务 | 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 免费享有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宣传服务 | 城乡居民 |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家庭覆盖率达到90%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妇 | 奖励费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 | 中央、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80%以上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960元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95%以上 |
“少生快富” | 特定农牧区可生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已落实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 一次性奖励每对夫妇不少于3000元 | 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 覆盖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有目标人群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110元的扶助金;给予节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适当补助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90%以上 |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改造部分市(地)级、县级和乡(镇)中心站基础设施,更新、增配必要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和相关设备,提高信息化水平,使每个县和中心乡镇都有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