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官方就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 拟加强应急人员培训(3)

2013年04月23日 16: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四章 演练、实施、评估与修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社会宣传。

  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应急人员的培训,确保预案实施。

  第二十条 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或者专项演练。

  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第二十一条 预案的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依据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各项应急措施,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或者综合演练结束后,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组织地震应急预案的评估,提出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评估结果作为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和预案编写标准的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应当全面掌握地震应急工作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预案的执行情况、预案的适用性、应急指挥和协调联动的科学性、应急处置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岗位设置和应急保障措施的针对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案的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实现对预案的动态管理:

  (一)法律法规或上位地震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在预案实施或者演练结束后,经评估确需调整的。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五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批准、备案和公布程序进行。仅涉及个别内容调整的,修订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全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发现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备案、演练、实施、评估、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王浩成】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