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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开房案引嫖宿幼女罪名争议 专家称涉歧视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5月15日 23:49 来源:央视《新闻1+1》 参与互动(0)

  (节目导视)

  解说:

  六个未成年的小学女生,两个与她们关系密切的成年人。唱歌、饮酒、开房,二十四小时的真相需要全面查清。

  资料解说:

  13日,海南万宁发生一起小学校长与房管局工作者带六名小学女生开房,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该事件影响极其恶劣,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解说:

  最小11岁,最大14岁,她们离开校园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叶青 海南万宁市公安局政委:

  能够确定是涉嫌猥亵(儿童)犯罪。

  解说:

  强奸、嫖宿、猥亵,未成年人保护,我们的法律是否需要做出重要修改?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嫖宿幼女最多十五年,但是强奸罪可到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对幼女刑事保护的法律震慑功能被弱化了。

  《新闻1+1》今日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底线岂能失守?

  主持人 李小萌: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来到正在直播的《新闻1+1》。

  这两天有一条新闻在刺激着善良的人们的神经,新闻的标题是“海南万宁一小学校长和政府职员携六名女生开房”。“小学校长”、“政府职员”、“女生”、“开房”这些要素凑在一起确实够刺激的了。开房之后,房门的里面究竟发生了什么?警方还在侦破当中,但是不管细节如何,这已经确定是一个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那么像这样一个并不是第一次发生的案件,从家庭到学校到社会到法律层面,究竟在提示着我们,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欠缺什么呢?今天关注这个话题。

  解说:

  今天上午,海南万宁召开了第二次案情通报会。两名涉嫌猥亵儿童的嫌疑人已经于今日凌晨被批准逮捕。鉴于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涉嫌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万宁市检察院于2013年5月15日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字幕提示:2013年5月15日 新闻)

  主持人:

  海南万宁发生一起小学校长与房管局工作人员带六名小学女生开房,涉嫌猥亵未成年人少女案件,因事件性质和影响极其恶劣,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解说:

  一个是小学校长,一个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他们对六名小学女生究竟做了些什么?几天来,针对海南万宁的这起案件,社会舆论有的呼吁当地政府能尽快查明真相,严惩罪犯,有的则在思索案件之所以发生的原因。而在事发地海南万宁,政府相关部门近日就此案件也已召开多场新闻发布会,他们表示,要依法执行,严惩不贷。

  (字幕提示:2013年5月14日 新闻)

  主持人:

  海南万宁市有关部门在昨天下午就万宁某小学校长带六名女生开房事件召开了新闻通气会。

  (字幕提示:2013年5月15日 新闻)

  主持人:

  14日晚上,海南万宁市公安局政委叶青通报,警方根据目前侦查掌握数据,两名犯罪嫌疑人……

  叶青 万宁市公安局政委:

  根据我们侦查掌握现在这个证据,现在对两名嫌疑人能够确定是嫌疑(涉嫌)猥亵(儿童)犯罪。

  陈兴章 中共万宁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已经启动制度上的一个问责,以及我们的纪检监察有关的法律法规,来按照法规来执行,严惩不贷。我们的态度是很坚决的。

  解说:

  根据目前信息,两名犯罪嫌疑人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检察机关批捕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对猥亵儿童罪做出了如下定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而其处罚,是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

  李小萌:

  我想震惊和愤怒是我们大家多数人听到这一消息的第一反应,这种反应恐怕来自于当时双方的身份,一方是还未成年的、需要保护的,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这些孩子们,这可以称作是“幼女”。另外一方面恰恰可以称为他们的教导者、他们的保护者,学校的校长。在我们想象中,当一个教育工作者入职的时候,应该是被告知在正常的教育场所、正常的教育时间之外,单独的和学生接触是一个不能去碰触的“高压线”,然而这个校长却做出了让我们匪夷所思的行为。只能有两个解释:第一,他的意识当中没有这一条“高压线”。第二,他这样做之后,也不会产生哪些自己不能去承受的后果。最新的进展是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双双开除了公职和党籍,而以猥亵儿童罪进行了批捕,当这样的一个批捕的罪名公布出来之后,人们也感叹说,似乎当校长的门槛很低,而受到惩处的门槛又很高。那么,这里我们就要来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洪教授,您好。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您好,主持人。

  李小萌:

  这样的一个开房事件出来之后,人们的情绪和批捕的罪名似乎形成了一种反差,觉得这个罪名是过轻了,您怎么看?

  洪道德:

  应该说在批捕阶段,因为逮捕是侦查阶段的中间的一个活动,就逮捕这个阶段来讲,暂时把犯罪行为确定为是一种猥亵儿童这样的一种犯罪行为,还是说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的,因为这个时候的定理只是暂时的,它甚至有可能随着侦查的进展,到了侦查结束的时候,有可能就改了,总而言之,这个时候的罪名不是法律上的最后的定性,离法律上最后的定性还很远,因为中间还有侦查、审查起诉,还有人民法院的审判,我们要看法院最后审判判决的结果,那才是有法律意义上的认定。

【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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