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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校长开房案引嫖宿幼女罪名争议 专家称涉歧视(3)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5月15日 23:49 来源:央视《新闻1+1》 参与互动(0)

  李小萌:

  问题非常多,然而当这样令人痛心的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也不断地去复盘、不断地去假设哪一个环节如果发生改变,这个事情可以不至于发展至此。我们来看看四个层面:首先从家庭的层面。如果孩子们的家长对孩子有该有的关注,对她的心理、生理上的变化有该有的这种自己的注意,包括在忙于打工挣钱的同时,去跟孩子有身心的沟通,是不是可以防止这个事情的出现,当然这一个层面在这个事件当中是失守了。再来说学校。事情就发生在校长身上,当然我们可以说,学校对于教育工作者的准入的制度,包括日常的监管当中可不可以摒弃掉这些人出现在教育者队伍当中,现在也是没有。还有社会层面。孩子们被带去了卡拉OK,被带去了开房,在这些场所当中,其实她们也应该明确地知道,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之下,未成年人是不能够去独自出入这些场所的,可是也没有能够被及时地发现,能够被制止。法律。当事情已经发生了,能不能通过加大犯罪成本来给这个事情的当事人以公正的一个结果,同时防止未来同样的事情的更多的发生。

  现在我们要来连线的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佟主任,您好。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您好,主持人您好。

  李小萌:

  在了解到这个案子之后,因为你是做相关工作的,肯定是更加的痛心,是不是不能够用看普通刑事案件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案子?

  佟丽华:

  当然是这样,实际上最近这个案子发生以后,媒体很多都是在关注讨论到底是否构成哪个犯罪?应该怎样量刑的问题?但是从我的角度来说,我更关注这个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孩子成长的环境的问题,孩子的权益保护的问题。就像你刚才所说的,家庭失守了,社会失守了,学校失守了,各个环节都失守了,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孩子的权益当然难以得到保障,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在当地孩子成长的环境如此复杂?风气如此之坏?

  李小萌:

  在这个案子当中被批捕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应该是等待法律最终的一个结果,然而这个事情刚才我们说了发生是有一个过程的,也是有不短的两天的时间,其他相关的人员可不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佟丽华:

  现在几部分人,我认为要考虑责任的问题。一部分说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当然受到刑事法律的处罚,这是第一个。另外,我们说KTV的经营者包括酒店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为什么能让这么小的孩子去喝酒、去住宿,没有大人的带领,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这些经营者当然也面临着这些法律责任的问题。还有一点,这实际上也是这些年来我非常关注的,这些年来实际上我们发生了很多恶性的儿童受到严重伤害的这样一些案件,有的是被烧死的案件、多名女生受到性侵害的案件,这类案件总在发生,我关注的问题是在这些案件发生背后,有些是持续很长的时间,有的是几年,有的是造成严重的后果,死伤很多人,当地为什么没有公职人员为他的渎职行为来承担责任。实际上我们法律规定的非常清楚,政府的公职人员你该做的没去做或者你没做到位、没做好,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你是要承担渎职的刑事的法律责任的,我们一直在强调,孩子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孩子的成长如何如何重要?从口号的层面,我们已经把未成年的权益保护提高到了一个非常高的一个高度,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却重视的远远不够,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呼吁对那些当地孩子成长环境极其恶劣的、孩子权益受到严重伤害的,对当地的相关的职能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李小萌:

  所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侵害案,承认责任并不仅仅是犯罪的实施者的个体本身。好,我们继续。

  解说:

  对任何国家来说,未成年人保护都是一个大问题,从贵州习水、浙江永康到陕西略阳、河南永城,再到这次海南万宁,一起又一起针对未成年少女案件的发生,迫使我们必须做出理性的反思,尤其重要的应该是法律界的思索。

  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被曝出嫖宿十名中小学生,其中有三个受害者未满14岁,该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到底是涉嫌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曾经引发了全社会广泛的讨论。翻开我国《刑法》专门设了嫖宿幼女罪,它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强奸幼女,《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我国强奸幼女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十五年,从量刑上,嫖宿幼女罪是否处罚偏轻?社会各界一直有争论。

  (字幕提示:2009年4月 资料)

  任炳强 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的构成四个要件,主观的,客观的,主观方面的,客观方面的,这四个要件来综合的评价他只能(构成),目前我们认为,他只能构成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

  解说:

  2009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惠(音)无期徒刑,其他犯罪嫌疑人则都以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十四年。一场如何定义的争议并没有以习水的宣判而结束。2011年底,陕西略阳也发生了村干部嫖宿女中学生的案件。2011年3月,略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涉案的七名被告,除一人被判处介绍卖淫罪外,其余六人都是以嫖宿幼女罪判处,分别获得五到七年的有期徒刑。2012年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又陆续发生了嫖宿女学生案件,而不断发生的此类案件,也让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有了实际行动。

  (字幕提示:2012年 新闻)

  主持人: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妇联副主席甄砚就提出,将嫖宿幼女罪进行废除,以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少女不受伤害。

  解说:

  嫖宿幼女罪是否应该废止?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是否应该做出重大调整?2012年6月,法律界人士曾在北京举办过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表示说,最高法会成立调研小组,选取嫖宿幼女案件多发地区进行调研。

【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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