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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官员或建造豪华官邸 需克服反腐一招灵企望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2月17日 08:3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官邸制不能“单兵突进”

  官邸制的主要含义是,为高级干部配置官邸,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在高级干部任职期间一起居住;一旦该高级干部离开岗位,该高级干部和配偶子女均应及时腾退,由下一任高级干部居住。与官邸制相配套的还有异地任(挂)职领导干部“周转房制度”,即为从异地交流任职且本地无住房的领导干部配置公有的、不得由个人买卖的周转房,领导干部所住的周转房离任时必须及时清退。

  专家建议“官邸制”限定4类官员

  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

  12月11日,中纪委发文对“官邸制”等事项作进一步解释。中纪委解释称,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探索实行官邸制是领导干部住房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的热潮,国内房产价格一路水涨船高。在此背景下,部分领导干部涉房腐败现象也随之激增。“房腐”成为百姓最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之一。

  十八大以来,中央数次明确提及领导干部住房问题。不久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到,要“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实行官邸制”。

  “合法腐败”

  多占住房成了合法财产

  今年7月,“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写出《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并被上报中央。

  汪玉凯在建议中提到,1998年“房改”后,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建房的现象,多占、低价套购或者超标准侵占国家公共资源的问题也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出现了领导干部建造别墅的热潮,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已成为腐败的新形式。领导干部为什么能够实现“以权谋房”?汪玉凯在《建议》中分析认为,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比如,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地方大都会为其准备好“住所”,这个“住所”往往就成了其个人的资产。这不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还导致一名官员占有多套住房的现象。

  汪玉凯举例说,某省一个大院有29套省级干部住房,现职省级干部住的只有8套,其他都被调离干部的家属、离休干部家属等占有。调动多次,这些领导干部就有多处房产。“一些地方甚至连乡镇领导干部每调动一次工作,都要给自己建一套房子,可见其事态发展的严重性。”

  “一些领导到一个地方就分一套房子,调走后新的地方又给他配备了房子,并且这些房子最后都成了他们的私人财产,这种房产的配备制度非常不合理,它实际是一种‘合法的房产腐败’,急需遏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对笔者说。

  除了“合法的腐败”之外,利用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权钱交易,也是部分领导干部“房腐”的一种形式。王锡锌指出:“房地产的开发跟各种各样的权力是无法分开的。办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很多部门的审批许可与监管,所以监管性的权力和房地产开发在这个空间中就很容易‘勾兑’。”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与开发商官商勾结、权力寻租愈演愈烈,而一些领导干部涉及到的房产腐败问题令社会震惊: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有房产8套、安徽省黄山市园林管理局原局长耿晓军有房产38套、山西省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有房产36套……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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