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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连霍高速义昌大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多人被追责(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2月27日 19:38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二)事故车辆有关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事故车辆为冀A70380号华凯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2008年6月24日办理车辆入户登记,登记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石彦飞,并于2011年4月9日签订协议,挂靠在凯达公司从事运输经营。该车整备质量6020千克,核定载质量5925千克,总质量12140千克。审验合格至2013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3年2月22日。

  2.事故车辆车速情况:事故受损车辆中,豫D67575号(豫DB516挂)和黑MA7360(黑A0513挂)号车安装有GPS,其中豫D67575号(豫DB516挂)车事故前2月1日8点57分50秒GPS监控记录最后车速为55公里/小时,黑MA7360(黑A0513挂)号车事故前2月1日8点57分50秒GPS监控记录最后车速为63公里/小时。根据石彦飞事故发生前最后通话时间和位置测算,事故车辆事发前平均行驶速度为62公里/小时。

  3.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事故车辆驾驶人石彦飞,男,汉族,34岁,身份证132302197902012011,户籍登记地址为石家庄藁城市南营镇。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审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26日。

  4.现场车辆情况:事故现场除冀A70380号车爆炸解体外,另有8辆车坠桥受损,其中货车6辆,小型轿车2辆。新AA9888号车乘坐4人,全部在事故中死亡;豫A456MW号车上乘坐3人,均在事故中受伤;其余6辆货车上乘员均为2人(在事故中均是1人受伤,1人死亡)。

  (三)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情况

  冀A70380号货车所载货物系从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装载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经核实,土地雷和开天雷均不属于《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产品。属非法产品。两种货物总重量约12365千克,超载6440千克,超载108%;装药量共计约1085.2千克。其中:

  土地雷外包装物为塑料编织袋,共装载350袋,每袋重约28千克,总重约9800千克。每袋内装土地雷20发,单发装药量约118克,总装药量约826千克。

  开天雷为纸箱包装,共270箱,包装箱上的生产厂家是河北阜城礼花制品有限公司,牌子是美神牌(系假冒注册商标生产)。每箱重约9.5千克,总重约2565千克。每箱内装开天雷20个。单发装药量48克,总装药量259.2千克。

  (四)现场烟花爆竹残片等检验、分析情况

  1.现场提取到烟花爆竹残片及部分原药,经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检验:从送检的炮皮、炮皮中黑色粉末、炮壳中黑色粉末中检出氯离子、高氯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含硫物质和硫、氯、钾、镁、铝元素。

  2.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爆炸残留物中检出高氯酸钾、铝粉、含Mg、Al、S、Cl、K、0、Al、Si、Fe元素的颗粒、2号中定剂和硝化甘油;检出含0、Mg、Al、Si、S、C1、K、Ca、Ba、Fe元素的球形颗粒、含0、Al、Si、K、Fe元素的片状颗粒和Sr元素。

  综合以上检验情况,认定冀A70380号货车所装载物品主要为高氯酸盐类和硝酸盐类火药。参考现场爆炸破坏情况等,爆炸物品主要是冀A70380号货车上运输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

  (五)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2月1日,连霍高速渑池服务区(位于事故现场东1公里)附近气象要素数据为:平均气温0.2℃,平均风速1.2米/秒(1级),平均相对湿度89%。天气实况:阴有轻雾,能见度3000m左右,其中9时44分至14时52分,出现大雾,能见度300m左右。据调查访问,局部有团雾。

  (六)事故路段警务安排情况

  连霍高速豫陕界交通安全检查站设置在连霍高速901公里307米南半幅,属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警第二大队辖区,该检查站配备民警12名,协警9名,分两个中队,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每天16时交接班。1月31日16时至2月1日16时由二中队值班,中队长代治国,带班为副大队长孙义彬。其职责:对7座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逐车进行检查登记,检查是否超员、是否携带和填写行车日志,危险化学品车辆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切实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1月31日、2月1日两天共检查登记7座以上客车312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193辆。冀A70380号货车伪装成一般货物运输车辆,在通过检查站时未对其进行检查登记。

  1月31日23时20分,连霍高速北半幅802公里处发生事故,豫M0507警车在现场处理事故,豫M0571巡逻车在北半幅793公里处实行交通管制,至2月1日0时30分事故处理完毕解除管制。2月1日连霍高速渑池至观音堂出现大雾,豫M0507警车和豫M0571巡逻车分别在南半幅793公里、北半幅748公里执行交通管制,3时30分雾变小,解除管制。4时26分,746公里以东出现大雾,豫M0507警车和豫M0571巡逻车分别在南半幅793公里、北半幅748公里执行交通管制,7时14分雾变小,解除管制,恢复正常警务。

  (七)事故相关企业及单位情况

  1.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冀A70380号货车挂靠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由张志栋、张兵宽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其中张志栋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60%,张兵宽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40%),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石家庄高新区小西帐,法定代表人张志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容器)、货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4日。该公司现有员工7人,除法人代表张志栋外,包括办公室主任张兵宽、安全员彭永清等6人。

  2.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冀A70380号货车所载货物生产企业)。该公司于2008年6月18日,经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1052610003109)。该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2008年6月17日实际到帐60万元,由张根林出资42万元(占出资比例70%)、万文宏出资18万元(占出资比例30%),第二期投资240万元,约定由张根林出资168万元、万文宏出资72万元,于两年内缴足,但至今仍未缴纳,存在虚假出资情况,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林,公司经理和实际控制人张根林,具体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2011年12月30日,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该公司发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线香类(C级、D级);烟雾类(D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升空类(C级);旋转升空(C级);造型玩具类(C级),有效期从2011年12月30日至2014年5月8日。

  3.陕西省蒲城虎子货运部。由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月10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610526625005997,有效期至2015年1月9日,经营形式: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信息配载。2012年6月18日由交通运输部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陕交运管许渭字610526000758号,有效期至2015年6月18日,经营范围为:信息配载。

  4.陕西省蒲城小郭货运部。由郭转玲经营,无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经于2010年 6月8日过期。

  5.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为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管理货物运输、运输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承担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

  6.陕西省蒲城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管理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销售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7.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弃和罚没的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侦查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8.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承担城乡货运输市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县域内货物运输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9. 陕西省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原材料及产品质量。

  10. 陕西省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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