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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连霍高速义昌大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多人被追责(5)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2月27日 19:38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负有事故责任已在事故中死亡人员

  1.石彦飞,冀A70380货车车主,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瑞党,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组织者,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张根林,男,48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实际出资控股人,2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张保林,男,51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管理保管工作,2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薛运芳,男,48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承包人,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4.翟工厂,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组织者,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5.张坤林,男,40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6.李粉弟,女,4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务工,4月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7.张学砚,男,4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8.侯步瑞,男,3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9.王永杰,男,34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0.孙秀荣,女,52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1.尹菊琴,女,41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2.王树梅,女,42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3.高玉梅,女,43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4.唐振生,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个体运输户,2月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5.唐进虎,男,39岁,陕西省蒲城县虎子货运信息部经营户,2月2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6.郭转玲,女,46岁,陕西省蒲城县小郭货运信息部经营户,2月2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7.唐雪琴,女,38岁,陕西省蒲城县人,与丈夫唐进虎共同经营虎子货运信息部,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取保候审。

  18.张志栋,男,47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2月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9.张兵宽,男,45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月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20.彭永清,男,27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2月5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以上犯罪嫌疑人已于2013年7月5日移送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张灵峰,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员,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勘验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落实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贾丽萍,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员,具体负责对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勘验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落实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崔凤军,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副科长,具体负责对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勘验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落实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朱富强,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海事局局长兼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2004年5月-2013年1月任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长(2013年4月新科长到任前一直负责货运科工作),负责科内全面工作,对科室人员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5.杨金平,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第三中队队长。在履职过程中,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超出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违反《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超标准、超规格违法生产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的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李建平,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局长。在履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放宽出资年限的规定,对企业年检资料审核不严,违规许可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年检,对其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和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王笃,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货运部日常监管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杜红格,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运管所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运管所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刘福朝,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在履职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蒲城县运管所的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权耀军,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民警,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联合执法中队第三组组长。在履职过程中,未能有效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非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1.赵新钢,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运输车辆监管不严,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冀A70380号货车超载运输、违法运输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曾宪东,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副政委、安监局副局长兼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联合执法中队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严格,对辖区内烟花爆竹运输的监管存在较大漏洞,对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督促不力,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生产、违法运输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3.武高财,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花炮办主任,直接负责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严格,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该企业违法违规问题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4.李军,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三合办事处副主任、桥陵镇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花炮安全生产工作,系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镇包联领导。在履职过程中,对分管的花炮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对花炮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不到位,对宏盛花炮公司超范围、超规格违法生产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5.权八郎,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镇长。在履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区花炮安全生产监管指导不够得力,对镇政府分管领导和花炮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6.李军民,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党委书记。在履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区花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葛凯,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花炮执法中队包联检查人员。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分包、超范围违法生产及使用无资质从业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辞退。

  18.路小军,中共党员,时任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花炮执法中队队长。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分包、超范围违法生产及使用无资质从业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等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9.温月明,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花炮执法中队。作为花炮企业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分管的花炮执法中队履行监管职责的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不严、打击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0.路建民,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安监局副局长、烟花爆竹管理局局长。作为花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管领导,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非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对排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工作部署不力,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1.王宏伟,陕西省蒲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作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未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蒲城县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致使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张锋,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作为主管交通运输的副县长,对全县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不到位,全县交通运输监管方法和方式不够完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3.刘志稳,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作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督促不够有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责成蒲城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管理局)、桥陵镇政府、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蒲城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责成蒲城县委、县政府向渭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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