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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镇政府为6千亩渔场所有权告县政府(图)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9月23日 07:23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湖南益阳镇政府为6千亩渔场所有权告县政府(图)
三渔场数千亩水域的所有权纠纷,是“镇政府告县政府”的核心问题。

  一个身份模糊的渔场,

  一桩上访不断的基层利益纠纷,

  一场罕见的“镇政府告县政府”官司——

  【区域·城市】湖南益阳:“镇政府告县政府”调查

  “魏书记说我们这次诉讼是法治的进步。”9月11日中午,一听到南县县委宣传部传来的这个消息,黄群的脸色瞬间由阴转晴。

  黄群是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三仙湖镇党委书记,魏书记是指益阳市委书记魏璇君。

  一个月前,三仙湖镇政府起诉南县县政府和南县国土局土地行政诉讼案第一次开庭审理。镇政府的诉求是将其下属单位——三仙湖镇渔场(当地俗称“三渔场”)持有的6380亩土地所有权收归己有。

  “镇政府告县政府”,这一全国罕见的案件引发了各方关注和赞赏。有学者甚至称之为体现国家法治建设进步的标志性事件。

  9月5日,南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县县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三渔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镇政府告县政府,一审,镇政府胜诉。

  一个身份模糊的渔场、

  100多个以渔为生的家庭

  该案的标的,是三渔场的土地所有权。

  南县,地处洞庭湖地区的腹地。三渔场本是一片数千亩大小、无人居住的浅水区。1958年起,三仙湖人民公社组织全公社人民对三渔场进行大规模开发,并成立湖泊管理委员会管理三渔场。

  经过50多年的持续开发,这片当年“接天莲叶无穷碧”的洞庭湖水面已被分割成大小不一的鱼塘、滩涂和旱地。1988年湖南开展非农建设用地清查时,核定三渔场的面积为6380亩,后因周边村组占用一部分,当前的实际面积约5000亩,分为上湖、大湖、下湖三部分。

  50多年来,三仙湖镇和周边村镇陆续有人从原户籍地迁入、定居于三渔场。现在,这里既有三代生活于此的第一批渔场员工,也有最近两三年才落户渔场的新人。据镇政府统计,三渔场目前的户籍人口为371人,其所居住与耕作的区域在下湖,面积约1000亩。

  从外表来看,三渔场居民所在的下湖与周边的村落毫无二致;实则如三仙湖镇党委书记黄群所描述的那样,集体渔场是“四不像”,不像事业单位,不像集体企业,不像国有农场,也不像行政村。

  三渔场场长赵长发说,渔场居民也弄不清自己是什么身份,既不是工人,也不是农民,更不是公务员,所以只能说是居民。

  三渔场场长类似村主任,由镇政府任命。

  与下湖不同,大湖和上湖(下称“两湖”)又是另一番景象。

  2000年,三仙湖镇政府成立三仙湖镇水产开发公司,将两湖分包给50余家养殖承包户,承包费每月80~120元/亩,承包期为10至20年不等。如今,两湖被开挖成一个个鱼塘,最大的水面达1000多亩,小的则是半亩方塘,出产淡水家鱼、乌龟和珍珠。

  除了少数外地承包户,绝大部分承包户是南县人。他们不仅在这里养殖水产,而且修建了房屋,举家迁徙至此,成为两湖事实上的定居居民,初具村落雏形。不过,养殖承包户的户口仍然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其承包合同也需要到期续签,并非长期不变。

  一边是户籍在此的三渔场居民,一边是户籍在外的养殖承包户,双方共同依赖这片土地生存。

  三仙湖镇镇长游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以前,开发公司和渔场在一起办公,大家相安无事,直到2012年夏天。”

  一个本不应该出现的国土所有权证

  2012年7月19日,因养殖承包户刘海清等人拒交承包款,镇政府起诉刘海清等人。但刘海清在法庭上出具的、从三渔场原场长处借来的一份证据让所有人大吃一惊。

  “这就是三渔场的那本国土所有权证,证书显示,三渔场的6380亩土地属于三渔场村民集体所有。” 三仙湖镇镇长游涛说,镇政府此时才知道有这么一本证存在。

  手握“所有权证”的三渔场一方面向镇政府发函要求收回两湖,另一方面向所有养殖承包户发出了一份告示,声称开发公司是一个皮包公司,三渔场要按市场价重新发包出租,提价后收取租金。

  那么,这本国土证是怎么来的呢?

  南县法院判决书显示,2004年,南县启动全县20个乡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三渔场向南县国土局递交了初始登记申请和相关资料。2005年3月25日,南县县政府和南县国土局向三渔场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人为三渔场村民集体。

  南县国土局政策法规股股长戴玉泉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发证后不久,我们发现这批证有瑕疵,就全部回收了,不知道为什么单独漏掉了三渔场这本证。”

  养殖承包户孟凡建则提供了另一种未经证实的说法,“当时办的一批证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既没有测量也没有勘界,发证之后也没有公示;检查过后就全部封存了。”后因三渔场要申请绿色产品认证才把这本证拿出来,由三渔场原场长何可仁保存,直至刘海清案才“重见天日”。

  南县法院认定,南县国土局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在申请人既未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又未提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便将讼争土地确权颁证,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

  三仙湖镇政府也表示,作为其直接管理的单位,三渔场不是独立法人。三仙湖镇党委书记黄群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说白了,三渔场不属于法定颁证主体。”

  2014年9月5日,南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南县县政府和南县国土局颁发给三渔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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