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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美日安保条约》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2013年01月06日 17: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月6日电 题: 《美日安保条约》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作者: 潘国平

  2012年12月美国参众两院表决通过国防授权法案,2013年1月3日奥巴马签署该法案,明确《美日安保条约》覆盖钓鱼岛,给中日钓鱼岛争端火上加油,与此同时,日本安倍晋三首相叫嚣恢复集体自卫权,标榜美日同盟是亚太地区和平的基石,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的抗议。在国际法层面,论述《美日安保条约》严重损害《联合国宪章》的集体安全机制和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驳斥《美日安保条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是当前保卫钓鱼岛的迫切和必要的法律手段。

  众所周知,人类经历惨痛的二次世界大战,1945年于纽约成立联合国,确立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及忠实履行宪章的义务,为世界的永久和平,专门设立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定裁军和军控等国际条约和协定,构筑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赋予五大国否决权。但美国对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置若罔闻,滥用《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规定的集体自卫权,1951年美国与日本签署《美日安保条约》,寻求缔结双边军事同盟取代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

  《美日安保条约》表面上引用《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集体自卫权的规定。实质上,它是美国在亚洲和太平洋西岸谋求军事优势的战略安排,扼制中国的和平崛起。美国在日本冲绳等军事基地部署高端进攻性武器,数量上占美国总兵力的60%,在武器装备的性能上,美日均超过中国,《美日安保条约》显然不是战略防御,更不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集体自卫,而是美日遏制中国的邪恶轴心。

  德国国际法教授德尔布鲁克就曾对此评论道,战后所谓的集体自卫组织的建立军事同盟,构成了向传统的均势概念以及以均势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战略倒退。其实,这些军事同盟的对峙自身已构成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新的威胁,严重破坏了既存的联合国集体安全的框架和目标,是人类在安全机制上的进一步倒退。

  英国国际法教授劳特派特也认为:为了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安全理事会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必要并足够的措施,不是由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国家军事同盟来决定。以军事对抗等为目的的区域性条约不但无助于集体自卫权的谨慎行使,反而有碍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这是集体自卫权的滥用。

  联合国集体安全意在摆脱权力“均势”之安全模式, 而美国在安全战略中对其庞大复杂的联盟体系的借重显然与现今联合国集体安全的设计思想相违背。《美日安保条约》的签署严重危害了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由于美国在安理会拥有否决权,涉及美日同盟以集体自卫权为借口而使用武力危急地区和平安全的任何情势,安理会将无法顺利做出一个公正的决议,更不可能采取军事行动,制止侵略与威胁地区和平行为。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失灵,根本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将成为一纸空文。《美日安保条约》与联合国基本原则及集体安全机制的严重冲突,滥用集体自卫权,《美日安保条约》不具有国际法效力。美国作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必须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维护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

  日本在二战期间,犯下严重的侵略罪行,日本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政府的无条件投降书,日本应当彻底铲除军国主义,完全解除日本的海陆空武装,制定和平宪法,接受限制主权,日本仅仅保留海陆空自卫队,专守防卫本土四岛。美国政府不顾《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义务,单方面给日本军国主义松绑,擅自解除同盟国对于日本的主权限制,单独与日本签署《美日安保条约》。《开罗宣言》 和《波茨坦公告》系多边条约性质的国际性文件,美日安保双边条约不能与该多边条约产生冲突;《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突出体现国际社会正义,《美日安保条约》不能颠覆。《美日安保条约》严重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更谈不上能否覆盖钓鱼岛的问题。

  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卫温将军率万人船队于公元230年就首航台湾及附属岛屿钓鱼岛,以国家名义开发经营当时属于无主领土的台湾及附属岛屿钓鱼岛,中国先占并原始取得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此后,历朝历代也进行有效管理钓鱼岛,包括册封和朝贡制度。1895年日本使用武力窃取钓鱼岛。1945年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性文件规定日本应无条件归还台湾及附属岛屿钓鱼岛,并限定日本领土范围为北海道、四国、本州、九州。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美日归还冲绳协定"也只表明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行政权,日本不享有钓鱼岛领土主权,钓鱼岛属于中国铁证如山。美国参议院表决通过国防授权法案,明确美日军事同盟条约覆盖钓鱼岛,纯粹是美日合谋对中国钓鱼岛领土主权的侵犯,绝不是《联合国宪章》的合法集体自卫权。

  美日拒不履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义务,滥用《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集体自卫权,严重损害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违背忠实履行宪章的义务,《美日安保条约》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美国没有资格再担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日本也不要指望废除《联合国宪章》第53条、77条、107条的"敌国条款",彻底摘掉"侵略罪"的帽子,更不要指望成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浙江省台州市卫温船队远航台湾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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