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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将军人保险纳社会化运作 引入竞争机制

2013年08月01日 09:3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高度关注海洋权利维护问题

  2012年,钓鱼岛问题、南海岛屿归属及资源开发问题等都是我国对外交往和维护领海主权所高度关注的问题。建设一支强大的海军捍卫我国领土完整、确保我国海洋安全一直是我军为之努力的重大目标,这其中自然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撑。

  一年中,军事法学界围绕保交护航、撤侨、巡航等热点议题,对海军行动法及海洋法展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学报》开设了纪念海军护航行动三周年的专栏。

  有学者认为,海军执行保交护航任务是军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重要实践,面临着海洋维权法制建设的统筹规划、军事力量海外运用的合法性、国际条约的理解与执行、国家间合作机制等诸多国内和国际法律问题,从法律法规体系、相关工作机制和法律能力储备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策。

  有学者指出海军护航行动是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其面临的法律瓶颈影响了护航行动的顺利实施和打击海盗的力度。在分析我海军护航行动面临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积极倡导护航行动法制化,推动完善海盗罪国际和国内立法及审理海盗案件的司法程序等对策,对完善我海军护航行动法律保障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有学者提出执行护航任务的各国军舰,随时准备使用武力手段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尽管国际社会并未就打击海盗和实施护航行动制定专门的武力使用规则,但依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安理会决议以及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国际实践,军舰在护航行动中使用武力,应当尊重沿海国领海主权,严格识别可疑目标,以武力慑止为主,护航军舰有权为自卫使用武力,注重保护人质生命安全,不以击毙海盗为主要手段,尊重被擒海盗的基本人权,注意保存证据。

  有学者认为我国关于军队撤侨行动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军队撤侨行动的法律定位还不够明确,关于行动的专门性法律和具体的行动指导规范等还不完善。为完善军队撤侨行动的法律保障体系,从立法形式上看,应增设基础条款,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加强条约缔约工作;从立法内容出发,应具体规定军队撤侨行动的基本原则、实施机构及指挥机制、实施程序、配套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还有学者呼吁为有效维护我国海上安全和利益,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制定海洋基本法势在必行。同时分析了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和立法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海洋基本法的立法框架进行了初步构想,以求为海洋基本法立法项目的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推动。

  深入研究保障军人权益问题

  军人保险法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首部专门规定军人保险事宜的军事法律,其立法效力层次较高、内容较完整,在颁布和实施之后,军事法学界对该法显示了浓厚的学术兴趣并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及今后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参考。

  有学者认为,军人保险法的出台,将军人保险政策制度上升为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对于依法维护军人切身利益,服务保障军队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促进军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军人保险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国防和军队建设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国家一项长远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注重创新完善,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军人保险事业科学发展。

  有学者提出,军人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在取得预期的政策绩效并积累一定发展势能的同时,其自身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日趋凸显且不容回避。目前军人保险制度存在着目标定位模糊、制度形态异化、军地衔接不畅和发展后劲不足等诸多问题。深刻分析并准确查找目前军人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是正确寻求军人保险未来发展路径的前提条件。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军人职业风险界定不清、相关主体职能缺位、互助共济机制缺失,以及在具体技术设计上有偏差。

  也有学者在分析我国军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军人保险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商业保险制度的优势,推进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提出要通过提升军人保险的立法级次,确保保险法规的统一性;将军人保险业务纳入社会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增设新的险种,规范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等措施建立和完善军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从而有效保障军人的切身利益。

  开展武装冲突交战规则研究

  武装冲突法的研究历来是军事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武装冲突法的理论研究更具有突出的必要性与实践意义。2012年,武装冲突法研究取得的学术成果数量多、质量高,军地之间也在多项研究课题上形成了良性互动。除了国际人道法、战争犯罪、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维和行动等传统研究课题外,本年度学界研究的热点集中于武装冲突交战规则与保护责任的法律问题。

  有学者分析了交战规则的五个主要特点,说明了对交战规则定义的认识。同时介绍了目前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战规则制定情况,以期进一步理解并明确制定交战规则的基本依据,即国家政策目标、具体任务需要和相关法律规范。尽管不同类型军事行动中的交战规则不尽相同,但一些基本内容是所有交战规则应当涵盖和规范的,并总结了其中主要的九个方面。

  有学者认为区分原则是武装冲突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是保护平民。在现代战争中,两用目标的模糊性、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战斗员的制服问题、非对称战争的冲击等致使区分原则面临困境,并使其有被修正的必要。修正的区分原则要求冲突各方必须考虑攻击目标与武装冲突的潜在联系,并将这种个体考量与“自愿”这个因素结合起来。

  有学者针对网络战提出武装冲突法是制定网络战交战规则的基本指导依据,它有助于指挥官判明网络攻击是否构成武装攻击、能否引发自卫、采取何种自卫手段等问题,也对战斗员的作战行为提出了区分、军事必要和比例性等原则性要求。网络战交战规则的制定需符合本国技术水平和战略需要,综合考虑国防政策、国际法、国内法律和军事力量等因素。

  有学者认为在武装冲突法中,军事必要条款经常被引用,目前的问题是,尚无一个为世界广泛接受的对军事必要原则的权威解释,而在实际冲突中,指挥官甚至某个士兵的解释却是最具权威性的,他们可对某文化财产的命运作出终局判定。在文化财产的保护中使用军事必要原则有两个弊端:一是主观性太强,实践中难以把握;二是操作性不强,标准不够明确,难以判断。军事必要条款毕竟给毁坏文化财产一个理由,增大了该行为的某种程度潜在的合法性。关于军事必要概念的争论必然给人道法规则的形成带来影响,但无论如何,随着武装冲突法和人道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军事必要条款的含义应该更加明晰。

  有学者明确指出,保护的责任是21世纪初国际上出现的新理论,将该理论中的军事干涉因素与《联合国宪章》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定进行比较,观察近10年来国际社会的有关实践,可以认为该理论并未在国际法上改变现行的使用武力法规则,国际社会对该理论中军事干涉问题并未形成共识,现阶段对以军事手段实施保护责任应持谨慎态度。

  也有学者以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为视角,提出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容易发生对平民的生命财产以及民用设施的侵害,但是,主权国家应当怎样实施军事行动等行为才能符合人权保护责任的要求,对此,“保护的责任”本身并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和依据。为防止评估确认上的主观随意性,避免“保护的责任”被滥用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国际社会应当以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为基本依据,并主要通过对人道法规范在具体情势下的解释适用,来评估确认政府军事行动是否符合人权保护责任上的特定要求,以及是否构成不能或不愿履行“保护的责任”的严重情形,从而确定国际社会是否应当介入以及应采取的适当措施与方式。(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耿)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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